[担保]崇达技术(002815):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时间:2026年09月18日 17:31:50 中财网
原标题:崇达技术: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证券代码:002815 证券简称:崇达技术 公告编号:2026-066
崇达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一、公司担保事项概述
1、本次担保基本情况
崇达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因全资子公司珠海崇达电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珠海崇达”)、深圳崇达多层线路板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崇达”)、江门崇达电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门崇达”)日常生产经营需要,于2026年9月18日分别与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以下简称“民生银行深圳分行”),汇丰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以下简称“汇丰银行深圳分行”)签署了担保合同,为子公司与银行发生的授信业务提供信用保证。

民生银行深圳分行为珠海崇达提供综合授信额度由1亿元增加至2亿元;汇丰银行深圳分行分别为深圳崇达、江门崇达提供5000万元、1.5亿元授信额度,公司为这三家全资子公司本次授信业务提供全额信用担保。

2、公司本次担保额度的审议情况
2026年4月27日,公司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以及2026年5月20日召开的2025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6年度对子公司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同意公司分别为珠海崇达、深圳崇达、江门崇达提供不超过220,000万元、98,000万元、120,000万元担保额度。担保额度使用有效期为自公司2025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公司下一年度股东会召开之日止。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披露在巨潮资讯网上的《关于2026年度对子公司担保额度预计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27)、《2025年度股东会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6-042)。

二、协议主要内容
(一)公司与民生银行深圳分行签署的综合授信合同变更协议(被担保方为珠海崇达)
1、变更前担保合同签署情况
公司于2026年3月30日与民生银行深圳分行签署了《最高额保证合同》,民生银行深圳分行为珠海崇达提供综合授信额度1亿元,公司为本次授信业务提供全额信用担保。

以上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披露在巨潮资讯网上的《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6-016)。

2、本次变更情况
本次民生银行深圳分行对珠海崇达的授信额度由壹亿元整变更为(大写)贰亿元整,币种为人民币。公司认可上述授信额度的变更,同意继续履行与银行签订的担保合同的约定,仍对本协议项下的全部/部分债务提供连带担保还款责任,继续按照担保合同的约定履行担保责任。

(二)公司与汇丰银行深圳分行签署的保证书(被担保方为深圳崇达)1、担保方式
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2、担保期限
本保证书是担保全部担保债务的一项持续性保证。保证人保证一经要求即向银行支付该等担保债务,无论该等要求在债权确定期间之内或之后作出。就每一保证人而言,本保证书项下的保证期间为三年,自其债权确定期间的终止之日起开始计算,但是:
(a)如果任何担保债务在其债权确定期间的终止之日尚未到期,则保证期间自最后到期的担保债务的到期日起开始计算;且
(b)如果银行根据约定退还担保债务,则与该退还的担保债务有关的保证期间自该担保债务的退还日起开始计算。

3、担保金额及担保范围
3.1保证人向银行连带保证客户按时支付担保债务,并保证一经要求立即向银行支付担保债务。

3.2受制于第3.3条,保证人在第3.1条项下的保证责任不应超过最高债务5,000万元人民币。

3.3根据本保证书被索偿或执行的任何保证人应(作为额外义务且不以最高债务为限):
(a)支付自银行要求保证人支付担保债务之日起至银行收到全部担保债务为止(于索赔或判决前和索赔或判决后,或任何限制客户付款的情况发生之前和之后)相关担保债务上产生的违约利息;及
(b)一经要求立即全额补偿银行因对保证人执行本保证书而产生的全部开支(包括律师费)。

3.4由银行出具的欠款证书,对保证人而言,在任何时候都应是未偿付担保债务的一项终局性证据。

(三)公司与汇丰银行深圳分行签署的保证书(被担保方为江门崇达)1、担保方式
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2、担保期限
本保证书是担保全部担保债务的一项持续性保证。保证人保证一经要求即向银行支付该等担保债务,无论该等要求在债权确定期间之内或之后作出。就每一保证人而言,本保证书项下的保证期间为三年,自其债权确定期间的终止之日起开始计算,但是:
(a)如果任何担保债务在其债权确定期间的终止之日尚未到期,则保证期间自最后到期的担保债务的到期日起开始计算;且
(b)如果银行根据约定退还担保债务,则与该退还的担保债务有关的保证期间自该担保债务的退还日起开始计算。

3、担保金额及担保范围
3.1保证人向银行连带保证客户按时支付担保债务,并保证一经要求立即向银行支付担保债务。

3.2受制于第3.3条,保证人在第3.1条项下的保证责任不应超过最高债务1.5亿元人民币。

3.3根据本保证书被索偿或执行的任何保证人应(作为额外义务且不以最高债务为限):
(a)支付自银行要求保证人支付担保债务之日起至银行收到全部担保债务为止(于索赔或判决前和索赔或判决后,或任何限制客户付款的情况发生之前和之后)相关担保债务上产生的违约利息;及
(b)一经要求立即全额补偿银行因对保证人执行本保证书而产生的全部开支(包括律师费)。

3.4由银行出具的欠款证书,对保证人而言,在任何时候都应是未偿付担保债务的一项终局性证据。

三、累计对外担保总额及逾期担保事项说明
截至目前,公司已审批的有效担保额度总金额为605,970万元(含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的有效担保额度531,000万元,对参股子公司三德冠及其子公司的有效担保额度74,970万元),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归属于母公司净资产的比例为68.42%;公司为子公司授信相关业务签署的担保合同总金额为493,200万元,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归属于母公司净资产的比例为55.69%。

子公司实际使用银行授信余额为147,539.47万元,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归属于母公司净资产的比例为16.66%。由于担保义务是在子公司实际发生授信业务(如开具银行承兑汇票、贷款等)时产生,因此公司实际需承担担保义务的金额为147,539.47万元。

公司无逾期担保事项和担保诉讼事项。

四、备查文件
1、公司与民生银行深圳分行签署的《综合授信合同变更协议》;
2、公司与汇丰银行深圳分行签署的《保证书》。

特此公告。

崇达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六年九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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