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雷利(300660):回购股份报告书
证券代码:300660 证券简称:江苏雷利 公告编号:2026-062 江苏雷利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回购股份报告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 大遗漏。重要内容提示: 1、拟回购股份的种类:人民币普通股(A股) 2、拟回购股份的用途:股权激励或员工持股计划 3、拟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价格:本次回购股份资金不低于2,000万元且不超过3,000万元。本次回购股份价格不超过35元/股,本次具体回购资金总额以实际使用的资金总额为准。 4、拟回购股份的数量及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在回购股份价格不超过35元/股的条件下,按回购金额上限3,000万元测算,预计回购股份数量857,143股,约占当前公司总股本的0.15%;按回购金额下限2,000万元测算,预计回购股份数量571,429股,约占当前公司总股本的0.10%,具体回购股份的数量以回购期满时实际回购的股份数量为准。 5、回购股份的资金来源: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 6、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公司持股5%以上的股东在未来三个月、未来六个月内均无减持计划。若未来相关主体拟实施股份减持,公司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7、风险提示: (1)本次回购股份方案可能存在回购期限内股票价格持续超出回购价格上限,而导致本次回购方案无法实施或只能部分实施的风险。 (2)本次回购股份方案可能存在因公司经营、财务状况、外部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等因素影响,根据规则需变更或终止的风险。 (3)本次回购的股份将部分用于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员工持股计划,若公司未能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实施上述用途,或股权激励对象放弃认购股份等原因,存在已回购股票无法在三年内全部授出而被注销的风险。 (4)本次回购股份方案可能存在因发生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或公司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回购股份条件等事项而无法实施或只能部分实施的风险。 (5)本次回购方案不代表公司最终回购股份的实际执行情况,公司将在回购期间内根据市场情况择机做出回购决策并予以实施,存在回购方案调整、变更、终止的风险。公司将根据回购股份事项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回购股份》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公司编制了《回购股份报告书》,具体内容如下: 一、回购股份报告书的主要内容 回购股份方案概述: 1、回购股份的目的 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的信心和对公司价值的认可,为了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增强投资者对公司的投资信心,在综合考虑公司的经营状况、财务状况和股票二级市场表现后,公司拟使用自有或自筹资金(含股票回购专项贷款资金等)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部分股份。 2、回购股份符合相关条件 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回购股份(2025年修订)》规定的相关条件:(1)公司股票上市已满六个月; (2)公司最近一年无重大违法行为; (3)回购股份后,公司具备债务履行能力和持续经营能力; (4)回购股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原则上应当符合上市条件; (5)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3、拟回购股份的方式、价格区间 (1)回购股份方式:本次回购股份采用集中竞价方式实施; (2)回购股份的价格区间:本次回购价格不超过人民币35元/股,该回购价格上限未超过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回购股份方案前三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150%。具体回购价格由董事会授权公司管理层在回购实施期间,综合公司二级市场股票价格、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状况确定。 如公司在回购股份期内实施了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股票拆细、缩股、配股及其他除权除息事项,自股价除权除息之日起,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相应调整回购股份价格上限。 4、拟回购股份的种类、用途、数量、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及拟用于回购的资金总额本次拟回购股份的种类为:公司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
2、拟回购股份数量为按照拟使用的回购资金总额上下限及回购价格上限进行测算的数据,具体数量以实际回购的股份数量为准。 5、回购股份的资金来源 本次回购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综合公司资产负债率、有息负债、现金流等情况,实施本次回购不会加大公司的财务风险,亦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 6、回购股份的实施期限 (1)本次回购股份的实施期限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回购方案之日起12个月内。 如果触及以下条件,则回购期限提前届满,本回购方案实施完毕: ①如果回购期限内回购资金使用金额达到上限,则回购方案实施完毕,即回购期限自该日起提前届满; ②在回购期限内,如回购资金使用金额达到下限,则回购期限可自公司管理层决定终止本次回购方案之日起提前届满; ③如公司董事会决定提前终止本回购方案,则回购期限自董事会决议终止本次回购方案之日起提前届满。 (2)公司不得在下列期间回购股份 ①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②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3)公司本次回购股份交易申报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①申报价格不得为公司股票当日交易涨幅限制的价格; ②不得在证券交易所开盘集合竞价、收盘集合竞价及股票价格无涨跌幅限制的交易日内进行股份回购的委托; ③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规定的其他要求。 (4)回购方案实施期间,若公司股票因筹划重大事项发生连续停牌十个交易日以上的情形,公司将在股票复牌后顺延实施回购并及时披露,顺延后回购总期限不得超过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规定的最长回购期限。 7、预计回购后公司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以当前公司总股本581,277,512股为基础,按照本次回购金额上限3,000万元、回购价格上限35元/股进行测算,回购数量约为857,143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15%。按照本次回购金额下限2,000万元、回购价格上限35元/股进行测算,回购数量约为571,429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10%。若本次回购股份全部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员工持股计划并全部予以锁定,预计公司股本结构的变动情况如下:
8、管理层关于本次回购股份对公司经营、财务、研发、债务履行能力、未来发展影响和维持上市地位等情况的分析,全体董事关于本次回购股份不会损害上市公司的债务履行能力和持续经营能力的承诺 (1)截至2026年6月30日(未经审计),公司总资产为761,051.27万元,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所有者权益为352,244.32万元、流动资产为519,125.14万元、资产负债率为45.76%。若按本次回购资金总额的上限人民币3,000万元(含本数)测算,占公司总资产、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所有者权益、流动资产的比重分别为0.39%、0.85%、0.58%。根据公司目前经营、财务及未来发展规划,公司认为本次回购资金金额不会对公司经营、盈利能力、财务、研发、债务履行能力、未来发展等产生重大影响,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不会影响公司的上市公司地位,股权分布情况仍然符合上市条件。 (2)公司全体董事承诺:在公司本次回购股份事项中将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维护公司利益及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本次回购股份不会损害上市公司的债务履行能力和持续经营能力。 9、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在董事会作出回购股份决议前六个月内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情况,是否存在单独或者与他人联合进行内幕交易或操纵市场行为的说明,回购期间的增减持计划,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股东在未来六个月的减持计划。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前6个月内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也不存在单独或者与他人联合进行内幕交易及市场操纵的行为。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尚未收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持股5%以上股东在回购期间及未来六个月的减持计划。后续如前述主体提出减持计划,公司将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10、回购股份后依法注销或转让的相关安排,以及防范侵害债权人利益的相关安排公司本次回购的股份将全部用于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员工持股计划。公司如未能在股份回购完成后的36个月内实施上述用途,尚未使用的已回购股份将依法予以注销。若发生股份注销情形,公司将依照《公司法》等有关规定,就注销股份及减少注册资本事宜履行相关决策程序、通知债权人,充分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11、本次回购股份事项的具体授权 根据《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回购公司股份事宜需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为保证本次股份回购的顺利实施,董事会授权公司管理层办理本次回购股份相关事宜,包括但不限于: (1)制定并实施具体的回购方案,在回购期内择机回购公司股份,包括但不限于实施的时间、价格、数量等,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相应调整。 (2)除涉及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规定须由董事会重新表决的事项外,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调整回购股份的具体实施方案,办理与股份回购有关的其他事宜。 (3)除涉及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规定须由董事会重新表决的事项外,依据市场条件、股价表现、公司实际情况等综合决定继续实施、调整实施本次回购方案。 (4)设立回购专用证券账户及办理其他相关业务。 (5)办理相关报批事宜,包括但不限于授权、签署、执行、修改、完成与本次回购股份相关的所有必要的文件、合同、协议、合约。 (6)具体办理与本次股份回购事项有关的其他所必需的事项。 上述事宜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股份回购方案之日起至上述授权事项办理完毕之日止。 二、回购方案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情况 1、公司于2026年8月28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并于2026年8月29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了《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51)。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的方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回购股份》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回购股份事项的相关议案已经公司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审议通过,无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2、公司于2026年9月1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了《关于回购股份事项前十名股东和前十名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56)。 3、公司于2026年9月2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了《关于回购公司股份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6-057)。截至2026年8月31日,公司暂未实施本次股份回购。 4、公司于2026年9月8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了《关于取得金融机构股票回购专项贷款承诺函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58)。公司收到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出具的《贷款承诺函》,同意为公司股份回购项目提供专项贷款额度。 三、开立回购专用账户的情况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回购股份》等相关规定,公司已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开立了股份回购专用证券账户,该账户仅用于回购公司股份。 四、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在董事会回购决议公告前六个月内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情况,是否存在单独或者与他人联合进行内幕交易及操纵市场的说明 经自查,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在董事会作出回购股份决议前六个月内不存在买卖公司股份的情形,亦不存在单独或者与他人联合进行内幕交易及操纵市场的行为。 五、回购股份的资金筹措到位情况 本次回购股份的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已取得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出具的《贷款承诺函》,同意为公司股份回购提供贷款金额不超过2,700万元人民币(且不超过回购实际使用资金的90%)的股票回购贷款,贷款期限不超过3年,具体贷款事宜以双方签订的贷款合同为准。根据公司资金储备和资金规划情况,用于本次回购股份的资金可根据回购计划及时到位。 六、回购期间的信息披露安排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回购股份》相关规定,公司将在以下时间及时披露回购进展情况,并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回购进展情况:1、首次回购股份事实发生的次一交易日予以披露; 2、回购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每增加1%的,在事实发生之日起3个交易日内予以披露; 3、每个月的前3个交易日内披露截至上月末的回购进展情况; 4、公司在回购股份方案规定的回购实施期限过半时,仍未实施回购的,将公告未能实施回购的原因和后续回购安排; 5、回购期限届满或者回购方案已实施完毕,公司将停止回购行为,在2个交易日内披露回购结果暨股份变动公告。 七、风险提示 1、本次回购股份方案可能存在回购期限内股票价格持续超出回购价格上限,而导致本次回购方案无法实施或只能部分实施的风险。 2、本次回购股份方案可能存在因公司经营、财务状况、外部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等因素影响,根据规则需变更或终止的风险。 3、本次回购的股份将部分用于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员工持股计划,若公司未能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实施上述用途,或股权激励对象放弃认购股份等原因,存在已回购股票无法在三年内全部授出而被注销的风险。 4、本次回购股份方案可能存在因发生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或公司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回购股份条件等事项而无法实施或只能部分实施的风险。 5、本次回购方案不代表公司最终回购股份的实际执行情况,公司将在回购期间内根据市场情况择机做出回购决策并予以实施,存在回购方案调整、变更、终止的风险。公司将根据回购股份事项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八、备查文件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证券账户开户办理确认单。 特此公告。 江苏雷利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6年9月18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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