贝特利(301697):苏州市贝特利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鉴证报告
关于苏州市贝特利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及支付发行费用的鉴证报告 信会师报字[2026]第ZI10844号 苏州市贝特利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及支付发行费用的鉴证报告 目 录 页 码 一、 鉴证报告 1-3 二、 附件 苏州市贝特利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截至 1-3 2026年 9月 15日止的《关于以自筹资金预先投 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专项说 明》 三、 事务所执业资质证明 关于苏州市贝特利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支付 发行费用的鉴证报告 信会师报字[2026]第ZI10844号 苏州市贝特利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我们接受委托,对后附的苏州市贝特利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贵公司”)编制的截至2026年9月15日止《关于苏州市 贝特利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 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专项说明》(以下简称“专项说明”)进行鉴证。 一、管理层的责任 按照《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证监会公告〔2025〕10 号)、《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 市公司规范运作(2026年修订)》(深证上〔2026〕548号)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2号——公告格式 (2026年7月修订)》(深证上〔2026〕921号)等相关规定要求编制专项说明, 提供真实、合法、完整的实物证据、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口头证言以及我们认为必要的其他证据,并保证其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录、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是贵公司管理层的责任。 二、注册会计师的责任 我们的责任是在实施鉴证工作的基础上对贵公司管理层编制的 上述专项说明发表鉴证意见。 三、工作概述 我们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其他鉴证业务准则第 3101 号–历史 财务信息审计或审阅以外的鉴证业务》的规定执行了鉴证工作,以对 专项说明是否不存在重大错报获取合理保证。我们根据《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证监会公告〔2025〕10号)、《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6年 修订)》(深证上〔2026〕548号)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2号——公告格式(2026年7月修订)》(深证上〔2026〕921号)等相关规定,对贵公司管理层编制的《关于苏州 市贝特利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 资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专项说明》的相关内容进行了审慎调查,实施了包括检查有关资料与文件、核查会计记录等我们认为必要的鉴证程序,在此基础上依据所取得的资料做出职业判断。我们相信,我们的鉴证工作为发表意见提供了合理的基础。 四、鉴证结论 经鉴证,我们认为,贵公司管理层编制的《关于以自筹资金预先 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专项说明》已经按照《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证监会公告〔2025〕10号)、《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2026年修订)》(深证上〔2026〕548号)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2号——公告格式(2026年7月修订)》(深证上〔2026〕921号)编制,所反映的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 资金投资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情况与实际情况相符。 五、报告使用范围 本报告仅供贵公司用于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 资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用途,因使用不当造成的后果,与执行本鉴证业务的注册会计师及本会计师事务所无关。 附件 苏州市贝特利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及支付发行费用的专项说明 (截止 2026年 9月 15日) 根据《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证监会公告〔2025〕10号)、《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6年修订)》(深证上〔2026〕548号)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2号——公告格式(2026年 7月修订)》(深证上〔2026〕921号)的规定,苏州市贝特利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对截至 2026年 9月15日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具体情况说明如下: 一、 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公司 2025年 5月 26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和 2025年 6月 11日召开的 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并经深交所创业板上市委员会审议通过,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6] 1252号《关于同意苏州市贝特利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核准,苏州市贝特利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新股 65,700,000股,变更后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262,700,000.00元。本次发行股份总数为 65,700,000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 1元,发行价格为人民币 12.10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794,970,000.00元。应扣除与发行相关的发行费 84,178,590.02元(不含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710,791,409.98元。 本次发行的保荐人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扣除尚未支付的承销费 56,032,810.00元(不含税)后的募集资金余款人民币 738,937,190.00元于 2026年 8月 25日存入公司募集资金专户。上述资金到位情况业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由其出具了信会师报字[2026]第 ZI10805号验资报告。 二、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鉴于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低于《苏州市贝特利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中募投项目拟使用募集资金的金额,根据实际募集资金净额,并结合公司经营发展战略规划和实际经营需要,为保证募投项目顺利实施、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在不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前提下,公司对募投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进行调整。具体调整情况如下: 单位:人民币万元
本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户集中管理,做到专款专用。本次调整募投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是公司基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低于原计划投入金额的实际情况,结合自身经营发展需要作出的审慎决定,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不影响募投项目的正常实施,符合《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证监会公告〔2025〕10号)、《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6年修订)》(深证上〔2026〕548号)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2号——公告格式(2026年7月修订)》(深证上〔2026〕921号)等有关规定,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三、 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截至 2026年 9月 15日止,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际投资额为 837.77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人民币万元
四、 自筹资金预先支付发行费用情况 根据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出具的信会师报字[2026]第 ZI10805号验资报告,公司已收到主承销商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划入扣除相关保荐承销费人民币 56,032,810.00元(不含税)(总应付金额 58,032,810.00元(不含税),已预付2,000,000.00元)后的余款人民币 738,937,190.00 元。为保证公司上市工作的正常运行,公司已使用自筹资金支付部分发行费用,截止 2026年 9月 15日,尚未划转的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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