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尔利(300190):全资子公司受让合伙企业份额暨与专业投资机构共同投资
证券代码:300190 证券简称:维尔利 公告编号:2026-051 维尔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受让合伙企业份额暨与专业投资机构共同投资 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提示: 1、本次交易事项尚需进行工商登记、备案等手续,具体实施情况和进度尚存在不确定性。 2、标的基金在后期运营过程中,所投资项目可能受到宏观经济、产业政策、投资标的运营管理等多种因素影响,投资进展及项目完成情况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存在投资收益不及预期或亏损等风险。 公司将及时了解基金的运作情况,密切关注投资项目的实施过程,督促基金管理人防范投资风险,尽力维护公司投资资金的安全,降低投资风险。公司将根据后续进展情况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交易概述 为落实公司战略发展规划,把握新兴产业升级发展机遇,维尔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资子公司江苏维尔利环境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维尔利环境投资”)于近日与北京汇欣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汇欣亚”)、陕西招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陕西招融”)分别签署了《坤泽(常州)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财产份额转让及权利义务承继协议》,维尔利环境投资拟受让北京汇欣亚、陕西招融分别持有的坤泽(常州)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常州坤泽”)部分尚未实缴的认缴财产份额,对应认缴出资分别为600万元、100万元,本次受让价款为0元,维尔利环境投资将承继上述份额对应的全部认缴出资义务。受让完成后,维尔利环境投资将成为常州坤泽的有限合伙人,共计认缴出资700万元,占常州坤泽认缴出资总额的5.83%。后续,维尔利环境投资将以自有资金完成实缴出资。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常州坤泽已与上海金浦科创动力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等相关方签署《上海金浦星辰动力私募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有限合伙协议》,共同投资设立了上海金浦星辰动力私募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标的基金”或“金浦星辰”)。 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亦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交易与关联交易》及《公司章程》等的规定,本次交易事项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审议。 二、交易各方的基本情况 (一)江苏维尔利环境投资有限公司 1、公司名称:江苏维尔利环境投资有限公司 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1MA1MK3073B 3、注册地址:常州市新北区汉江路156号 4、成立日期:2016年4月28日 5、注册资本:50,000万元 6、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7、法定代表人:李月中 8、经营范围:环境污染治理项目的投资、建设和运营管理;渗滤液处理工程、城市污水处理设施的投资、建设和运营管理;城市生活垃圾综合处置及固体废弃物治理工程的投资、建设和运营管理;公用性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建设和运营管理;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业务,但国家限定企业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工程技术咨询服务;工程项目管理服务;环保技术推广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维尔利环境投资为公司全资子公司,公司持有其100%的股权。 (二)交易对手方 1、北京汇欣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三、合伙企业常州坤泽基本情况 (一)常州坤泽的基本情况 1、合伙企业名称:坤泽(常州)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2、执行事务合伙人名称:陕西招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3、出资额:12,000万元 4、组织形式:有限合伙企业 5、成立日期:2026年7月30日 6、主要经营地址: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东海路202号滨江国际企业港2幢5层524室 7、维尔利环境投资本次受让合伙企业份额后,常州坤泽的全体合伙人出资情况如下:
1、陕西招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三)常州坤泽其他有限合伙人情况 1、常州今创航空航天产业投资有限公司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的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参与合伙企业份额的认购、不在合伙企业中任职。公司及维尔利环境投资对合伙企业事项无一票否决权。 (四)常州坤泽的管理及投资模式 1、合伙事务的执行 执行事务合伙人对外代表本合伙企业,根据本协议约定管理和运作本合伙企业,并执行合伙事务。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具备的条件是其应为本合伙企业之普通合伙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有权自行决定指定和更换一位其认为合适的人士作为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代表其执行合伙事务,并办理相应的企业变更登记手续,而无需经过有限合伙人的同意。 2、本合伙企业的目的是通过股权投资等方式投资于上海金浦星辰动力私募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从而最终专项投资于标的项目企业。 3、利润分配、亏损分担及责任承担 各合伙人通过本合伙企业和标的基金间接持有标的项目企业的权益。各合伙人根据其各自届时对本合伙企业的实缴资本比例享有从标的基金处分得的可分配收入,普通合伙人应于其认为合适的时间向各合伙人进行分配。违约合伙人支付的违约金、赔偿金等(如有)由本合伙企业先用于抵扣相关损失、成本、费用等之后仍有余额的,在非违约合伙人之间根据其届时对本合伙企业的实缴资本比例进行分配。 本合伙企业以其全部财产对其债务和费用承担责任,且本合伙企业的亏损原则上应在全体合伙人之间按照各合伙人的实缴资本比例进行承担。 四、投资基金金浦星辰情况介绍 (一)金浦星辰情况 1、金浦星辰基本情况
(三)金浦星辰基金其他有限合伙人情况 1、无锡金浦动力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的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参与该基金份额的认购、不在该基金中任职。公司及维尔利环境投资对标的基金事项无一票否决权。 (四)标的基金的管理模式及投资模式 1、金浦星辰的管理模式 (1)合伙事务的执行 本合伙企业的合伙事务由执行事务合伙人执行,对外代表本合伙企业。合伙人全体一致同意,本合伙企业的执行事务合伙人为本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有权根据本协议对本合伙企业的财产进行投资、管理、运用和处置,并接受其他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的监督。 (2)投资决策 本合伙企业设投资决策委员会,由四名专职委员组成。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由执行事务合伙人进行任免,其中上海金浦科创动力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有权提名两名委员,金浦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有权提名一名委员,常州坤泽有权提名一名委员。 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对投资标的项目企业事宜进行审议并做出决议。本合伙企业的投资决策委员会决议需获得投资决策委员会四名委员同意,方可通过。 (3)管理费 投资期起始之日起的一年内,有限合伙人常州坤泽按照其投资成本乘以1.5%计算并承担该年度的管理费。有限合伙人无锡金浦动力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上海璞嵩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以及普通合伙人不承担管理费。投资期起始之日起一年届满的次日起,不再支付管理费。 (4)收益分配与亏损分担 可分配收入和应分担亏损在所有合伙人间按照投资成本分摊比例而划分,如遇有限合伙人份额调整,应按调整后的实缴资本重新计算分配金额,并进行必要的分配调整。因有限合伙人逾期缴付出资而向本合伙企业支付的违约金,计为其他收入,应在全体合伙人(但不包括支付该等违约金的有限合伙人)之间根据其实缴资本比例进行分配。 2、金浦星辰的投资模式 (1)本合伙企业的目的是专项投资于标的项目企业。 (2)管理人依法选择适用的退出策略,包括但不限于: 2.1上市:被投资企业在境内上市,合伙企业出售该上市公司股票; 2.2股权和/或收益权转让:向被投资企业的股东或其他适当的投资者转让全部或部分股权/收益权; 2.3出售企业:与被投资企业的所有其他股东一起向境内或境外第三方出售整个被投资企业; 2.4回购:被投资企业或其原股东回购由合伙企业拥有的权益; 2.5换股:合伙企业可向某上市公司出售合伙企业在被投资企业的股权以换取该上市公司的股份; 2.6清算:被投资企业进行清算;以及管理人认为适当的其他方式。 五、本次交易相关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财产份额转让及权利义务承继协议》主要内容 本次维尔利环境投资与北京汇欣亚、陕西招融签署的《财产份额转让及权利义务承继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甲方(转让方)1:北京汇欣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甲方(转让方)2:陕西招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乙方(受让方):江苏维尔利环境投资有限公司 1、转让标的 自生效日起,乙方在本合伙企业的认缴出资额为人民币柒佰万元 (RMB7,000,000)(其中人民币陆佰万元受让自甲方1,人民币壹佰万元受让自甲方2)。自生效日起,甲方将标的份额及其在相关文件项下与该等份额相对应的全部权利与义务转让予乙方,乙方受让并承继之。乙方就标的份额享有并承担原属甲方的全部权利与义务,与《坤泽(常州)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有限合伙协议》项下其他有限合伙人无异,不因本次转让或其后入伙而享有任何额外权利、优惠安排或差别待遇。 2、对价与出资缴付 甲方所持标的份额对应的实缴资本为人民币零元,甲方就其认缴出资尚未缴付任何款项。因此,本次转让对价为人民币零元,乙方无需就本次转让向甲方支付任何款项。 标的份额项下尚未缴付的认缴出资(即人民币柒佰万元全额)自生效日起由乙方概括承继并履行,乙方应于生效日起拾(10)个工作日之前,或按普通合伙人发出的出资缴付通知书载明的期限之前(以较早者为准),向本合伙企业指定账户一次性足额缴付。乙方如遇特殊情况确需调整缴付时间的,应事先书面告知普通合伙人,由各方友好协商确定。 3、生效条件 本协议自各方签署之日起成立,并于下列条件全部满足之日(即"生效日")起生效:(1)本协议及其登记版协议已由各方签署;(2)全部平行协议及其登记版协议均已由相应各方签署;(3)全体合伙人已签署《合伙人决定》;(4)乙方已按普通合伙人的要求签署《加入确认函》及其他相关文件,并交付经妥善签署的签署页原件;(5)乙方已提交其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内部授权文件、合格投资者证明材料及穿透至最终实际控制人的权益结构信息,且普通合伙人已就审核结果书面表示满意。 4、配合义务与授权 各方应相互配合,及时签署并提供办理本笔转让的合伙人变更登记、备案及其他相关手续所需的全部文件与资料。乙方不可撤销地确认其受《坤泽(常州)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有限合伙协议》关于份额处置、合规强制处置及配合义务的约束。 5、其他 (1)因本协议及本笔转让所产生的税费,由各方依照适用法律各自承担;办理变更登记、备案手续所产生的费用由本合伙企业承担。 (2)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之有关的任何争议,各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国际仲裁中心),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在上海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二)常州坤泽有限合伙协议主要内容 1、合伙目的 在适用法律及本合伙企业经营范围所允许的范围内,将几乎所有可用资金通过股权投资等方式投资于上海金浦星辰动力私募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从而最终专项投资于标的项目企业。 2、出资方式、数额及缴付期限 (1)全体有限合伙人应当于本协议签署之日起的10个工作日内向本合伙企业一次性实际缴付认缴出资。全体有限合伙人特此确认,除非届时适用法律另有要求或普通合伙人另行商业决定,普通合伙人有权自行决定不向本合伙企业实际缴付出资。为免疑义,每一合伙人有义务对本合伙企业投入的最大出资额为本协议附件所列明的该合伙人的认缴出资金额。 (2)除本协议另有明确约定外,全体合伙人的实缴资本原则上应按照实缴资本比例承担因本合伙企业的设立、筹建、经营和投资活动而产生或导致的成本、费用和负债(“合伙企业费用”)。就普通合伙人代表本合伙企业对任何合伙企业费用所作的支付,在已实缴资本无法覆盖时,本合伙企业应在普通合伙人要求时进行报销(该等报销还应包括与之相关的税费支出)。 (3)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各合伙人向本合伙企业缴付的实缴资本中未被本合伙企业使用的部分(“未使用实缴资本”),应适时向相关合伙人定向返还。 为免疑义,如普通合伙人确认本合伙企业最终未能间接完成对标的项目企业的专项投资(即标的基金对标的项目企业的投资款支付与交割)的,就每一合伙人而言,除非该合伙人另行同意,本合伙企业应将未使用实缴资本中归属于该合伙人的部分和标的基金向本合伙企业返还的全部金额中归属于该合伙人的部分(如有)、以及对应临时投资收入(如有)中属于该合伙人的部分(但应扣除已产生但未结算的合伙企业费用或预期产生的合理合伙企业费用)向该合伙人进行返还。 3、合伙事务的执行 (1)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委托普通合伙人为执行事务合伙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对外代表本合伙企业,根据本协议约定管理和运作本合伙企业,并执行合伙事务。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具备的条件是其应为本合伙企业之普通合伙人。 (2)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除本协议另有明确约定外,普通合伙人享有对本合伙企业事务独占及排他的执行权。 执行事务合伙人有权自行决定指定和更换一位其认为合适的人士作为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代表其执行合伙事务,并办理相应的企业变更登记手续,而无需经过有限合伙人的同意。 3 ()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当定期向其他合伙人报告合伙事务执行情况以及本合伙企业的经营和财务状况,其执行合伙事务所产生的合伙企业的收益归本合伙企业所有,所产生的费用和亏损由本合伙企业承担。 4、合伙人会议 经普通合伙人或持有2/3合伙权益的有限合伙人提议召集,普通合伙人应促使本合伙企业召开合伙人会议(“合伙人会议”),审议本协议约定的相关议题。 本合伙企业的下列事项应当经合伙人会议(或通过签署书面文件的代替方式)审议表决通过后方可执行: (1)根据本协议相关条款,提起仲裁程序及/或终止普通合伙人担任本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暨执行事务合伙人; (2)根据本协议相关条款,决定本合伙企业的举债、提供借款或担保事宜;(3)根据本协议相关条款,同意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或者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 (4)除本协议明确约定可由普通合伙人独立决定的事项外,决定同意本协议任何其他条款的修订; (5)根据本协议相关条款,决定同意解散本合伙企业; (6)本协议未明确约定、但普通合伙人认定应该或适合由合伙人会议审议表决的其他事项。 5、利润分配、亏损分担及责任承担 (1)全体合伙人一致认可,各合伙人通过本合伙企业和标的基金间接持有标的项目企业的权益。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各合伙人根据其各自届时对本合伙企业的实缴资本比例(即对应的标的基金间接持股份额比例,“间接持股份额”)享有从标的基金处分得的可分配收入,普通合伙人应于其认为合适的时间向各合伙人进行分配。为免疑义,本协议所述的“可分配收入”指本合伙企业因出售、处置标的基金份额收到的现金或实物,或是从标的基金或者通过标的基金分得的分配收入(包括临时投资收入和股份、股票等实物),在扣除为支付相关合伙企业费用、责任、义务或债务(如有)后,可供分配的部分。各合伙人未实际缴纳出资的部分,不参与合伙企业任何分配。 (2)违约合伙人支付的违约金、赔偿金等(如有)由本合伙企业先用于抵扣相关损失、成本、费用等之后仍有余额的,在非违约合伙人之间根据其届时对本合伙企业的实缴资本比例进行分配。 (3)本合伙企业以其全部财产对其债务和费用承担责任,且本合伙企业的亏损原则上应在全体合伙人之间按照各合伙人的实缴资本比例进行承担(为免疑义,就逾期缴付出资的违约合伙人,在确定本条之实缴资本比例时应按照其本应缴付的实缴资本进行计算)。除适用法律另有约定外,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出资金额为限对本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责任;普通合伙人对本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6、解散与清算 在下列任何解散事件发生之日起15个自然日内,清算人应按照适用法律解散本合伙企业: (1)存续期限届满; (2)本合伙企业已完全退出标的基金(或标的基金清算完成)且已收到全部投资项目处置价款和标的基金应向本合伙企业分配的其他金额(如有);(3)全体合伙人一致决定解散; (4)发生普通合伙人终止事件且无法根据本协议约定更换普通合伙人时,本合伙企业解散; (5)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满30个自然日; (6)本合伙企业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因。 7、违约责任 合伙人违反本协议的,应当依法承担违约责任,并向本合伙企业及守约合伙人赔偿由此所遭受的全部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直接损失、间接损失、律师费、仲裁费、差旅费、保全费等所有为维权支出的合理费用。 8、适用法律与争议解决办法 本协议应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并据此进行解释。 因本协议引起的及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首先应由相关各方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相关各方不能协商解决,则应提交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国际仲裁中心),按照提交时该委员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开庭地点在上海。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相关各方均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行裁定,仲裁费应由败诉一方负担。败诉方还应补偿胜诉方的律师费等支出。 (三)金浦星辰有限合伙协议主要内容 1、合伙目的 本合伙企业的目的是专项投资于标的项目企业。 2、经营期限 本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自首次工商设立登记之日起,至基金存续期满后6个月止。 3、基金存续期限及投资期 除非本协议另有约定,本合伙企业之存续期限(不包含延长期)为6年,自本合伙企业之成立之日起计算,包括投资期、管理及退出期两个阶段。 本合伙企业之投资期自首个交割日起算至以下情形中先发生之日为止:(1)首个交割日起算的第1周年届满之日;或(2)认缴出资总额(违约合伙人之认缴出资除外)全部使用完毕之日(包括为支付至存续期限届满所需支付的基金费用所做的合理预留);(3)发生执行事务合伙人终止事件且替任的执行事务合伙人未能如约产生;(4)持有有限合伙权益之85%的有限合伙人决定终止投资期。 投资期结束后至存续期限届满的期间为管理及退出期(“管理及退出期”),本合伙企业除存续性活动外不得参与任何投资项目。 为本合伙企业的经营需要,经执行事务合伙人批准,管理及退出期可延长2年;或根据本协议相关约定而相应缩短。 4、本合伙企业之设立及关键日期 全体合伙人同意并承诺,为本合伙企业设立之目的,将按照执行事务合伙人的要求签署所需的全部文件,履行所需的全部程序。 本协议生效日:各方签署本协议之日为本协议生效日; 本合伙企业的成立日:本合伙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为本合伙企业的成立日;交割日:执行事务合伙人向发起有限合伙人发出的付款通知(由执行事务合伙人于本合伙企业的银行账户开立之后发出)上列明的到账日期为交割日,即投资期起始之日。 5、合伙人的认缴出资和实缴资本 本合伙企业的认缴出资总额于本协议附件合伙人名录所列明,由全体合伙人缴纳,认缴出资合计15,205万元。 对于执行事务合伙人为支付投资成本、基金费用及本协议或适用法律下的其他要求而向各合伙人发出要求其履行相应出资义务的通知(“付款通知”,该等行为称为“缴付”),每位合伙人应按照该付款通知对本合伙企业缴付实缴资本,每位合伙人缴付的实缴资本总额以其当时有效的认缴出资额为限。付款通知应当列明缴付的最后日期(“到账日期”),各合伙人应当在该付款通知中约定的到账日期之前将实缴资本汇入募集结算资金专用账户。 付款通知应要求各合伙人一次性缴付其认缴金额。 各合伙人应当在付款通知载明的到账日期前将相应实缴资本汇入募集结算资金专用账户。 执行事务合伙人应提前至少10个工作日向每位合伙人发出付款通知。 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投资期内的可分配收入不得用于再投资。 6、管理费 本合伙企业应向管理人支付管理费。本合伙企业的管理费按照如下方式计算,并由本合伙企业向管理人支付: 投资期起始之日起的一年内,有限合伙人常州坤泽按照其投资成本乘1.5%计算并承担该年度的管理费。 有限合伙人无锡金浦动力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上海璞嵩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以及普通合伙人不承担管理费。 投资期起始之日起一年届满的次日起,本合伙企业不再支付管理费。 管理费于投资期起始之日起的十个工作日内支付完毕。 7、投资业务 (1)投资决策委员会 本合伙企业设投资决策委员会,由四名专职委员组成。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由执行事务合伙人进行任免,其中上海金浦科创动力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有权提名两名委员,金浦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有权提名一名委员,常州坤泽有权提名一名委员。 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对投资标的项目企业事宜进行审议并做出决议。本合伙企业的投资决策委员会决议需获得投资决策委员会四名委员同意,方可通过。 (2)投资退出 管理人依法选择适用的退出策略,包括但不限于: 1)上市:被投资企业在境内上市,合伙企业出售该上市公司股票; 2)股权和/或收益权转让:向被投资企业的股东或其他适当的投资者转让全部或部分股权/收益权; 3)出售企业:与被投资企业的所有其他股东一起向境内或境外第三方出售整个被投资企业; 4)回购:被投资企业或其原股东回购由合伙企业拥有的权益; 5)换股:合伙企业可向某上市公司出售合伙企业在被投资企业的股权以换取该上市公司的股份; 6)清算:被投资企业进行清算;以及管理人认为适当的其他方式。 8、收益分配与亏损分担 1)本合伙企业的可分配收入和应分担亏损,应在所有合伙人间按照投资成本分摊比例而划分,如遇有限合伙人份额调整,应按调整后的实缴资本重新计算分配金额,并进行必要的分配调整。 2)因有限合伙人逾期缴付出资而向本合伙企业支付的违约金,计为本合伙企业的其他收入,应在全体合伙人(但不包括支付该等违约金的有限合伙人)之间根据其实缴资本比例进行分配。 9、法律适用及争议解决 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因本协议引起的及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首先应由相关各方之间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相关各方不能协商解决,则应提交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该会当时现行仲裁规则在上海仲裁解决。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相关各方均有约束力。除非仲裁庭有裁决,仲裁费应由败诉一方负担。败诉方还应补偿胜诉方的律师费等支出。 六、投资目的、对公司的影响及存在的风险 本次投资有利于公司紧抓新兴产业升级发展契机,借助专业的投资管理平台,整合各参与方优势资源,拓宽公司投资领域,提高公司的综合竞争力,符合公司的长远发展规划。本次投资的资金为公司自有资金,不会影响公司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常运行,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及日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本次与专业投资机构共同投资前十二个月内不存在将超募资金用于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的情形。本合伙企业投资目标不会导致同业竞争或关联交易。 本次与专业投资机构合作事项后续尚需履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等手续,具体实施情况和进度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在后期运营过程中,标的基金所投项目可能会受到经济环境、宏观政策、行业周期以及投资标的经营管理、市场拓展等多种因素影响,可能存在无法达成投资目的、投资收益不达预期或亏损等风险。 公司将积极关注该投资事项的后续进展情况,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维尔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6年9月22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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