乔路铭(920079):相关股东延长股份锁定期
证券代码:920079 证券简称:乔路铭 公告编号:2026-074 乔路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相关股东延长股份锁定期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 法律责任。 一、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情况 乔路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申请已于 2026年 3月 5日经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委员会审核通过。2026年 6月 4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做出《关于同意乔路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6〕1343号)。2026年 7月 15日,北京证券交易所出具《关于同意乔路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函》(北证函〔2026〕772号),公司股票于 2026年 7月 22日在北交所上市。 本次公开发行前,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非独立董事,取消监事会前在任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侨路铭(宁波)投资有限公司,瑞安市正盛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间接持有股份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亲属均对股份锁定作出相关承诺,现根据承诺延长股份锁定期。 二、关于股份锁定及限售的承诺情况 (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1、自公司审议本次发行上市的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次日起至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于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本人不减持公司股份,也不提议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若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导致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仍将遵守上述承诺。若公司终止本次发行上市的,本人持有的公司股票上述限售即解除。 2、本人自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代为管理本人持有或控制的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前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3、本次发行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如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则价格调整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下同),或者本次发行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六个月。 4、若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导致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5、如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证券交易所规定或要求股份锁定期长于上述承诺,则本人直接和间接所持公司股份锁定期和限售条件自动按该等规定和要求执行。 6、本人在前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上述锁定股票的,减持价格将不低于公司的股票发行价(发行价指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若本次发行上市后因派发现金红利、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北京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下同),且减持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或要求。 7、若公司上市后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或重大违规行为的,自该行为被发现后 6个月内,本人自愿限售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若公司上市后,本人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或重大违规行为的,自该行为被发现后 12个月内,本人自愿限售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 8、在本人持股期间,若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要求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相关规定出具补充承诺或重新出具新的承诺。 9、若本人违反上述承诺减持公司股份的,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且本人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非独立董事、取消监事会前在任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自公司审议本次发行上市的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次日起至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于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本人不减持公司股份,也不提议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若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导致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仍将遵守上述承诺。若公司终止本次发行上市的,本人持有的公司股票上述限售即解除。 2、本人自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代为管理本人持有或控制的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前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3、本次发行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如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则价格调整按照北交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下同),或者本次发行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六个月。 4、在上述限售期满后,本人在公司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期间,将向公司申报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的股份及变动情况,每年转让的股份将不会超过所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如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 6个月内,每年转让的股份将不会超过所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本人在离职后半年内,将不会转让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5、若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导致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6、如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证券交易所规定或要求股份锁定期长于上述承诺,则本人直接和间接所持公司股份锁定期和限售条件自动按该等规定和要求执行。 7、本人在前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上述锁定股票的,减持价格将不低于公司的股票发行价(发行价指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若本次发行上市后因派发现金红利、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下同),且减持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或要求。 8、若本人违反上述承诺减持公司股份的,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且本人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9、本人作出上述承诺不因本人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免于履行相关承诺。 (三)侨路铭(宁波)投资有限公司、瑞安市正盛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承诺: 1、自公司审议本次发行上市的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次日起至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于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本公司/本企业不减持公司股份,也不提议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若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导致本公司/本企业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仍将遵守上述承诺。若公司终止本次发行上市的,本公司/本企业持有的公司股票上述限售即解除。 2、本公司/本企业自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代为管理本公司/本企业持有或控制的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前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3、本次发行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如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则价格调整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下同),或者本次发行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公司/本企业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六个月。 4、若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导致本公司/本企业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5、如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证券交易所规定或要求股份锁定期长于上述承诺,则本公司/本企业直接和间接所持公司股份锁定期和限售条件自动按该等规定和要求执行。 6、本公司/本企业在前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上述锁定股票的,减持价格将不低于公司的股票发行价(发行价指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若本次发行上市后因派发现金红利、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北京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下同),且减持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或要求。 7、若公司上市后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或重大违规行为的,自该行为被发现后 6个月内,本公司/本企业自愿限售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若公司上市后,本公司/本企业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或重大违规行为的,自该行为被发现后 12个月内,本公司/本企业自愿限售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 8、在本公司持股期间,若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要求时,本公司承诺届时将按照相关规定出具补充承诺或重新出具新的承诺。 9、若本公司/本企业违反上述承诺减持公司股份的,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且本公司/本企业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间接持有股份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亲属承诺: 1、自公司审议本次发行上市的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次日起至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于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本人不减持公司股份,也不提议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若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导致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仍将遵守上述承诺。若公司终止本次发行上市的,本人持有的公司股票上述限售即解除。 2、本人自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代为管理本人持有或控制的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前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3、本次发行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如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则价格调整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下同),或者本次发行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六个月。 4、若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导致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5、如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证券交易所规定或要求股份锁定期长于上述承诺,则本人直接和间接所持公司股份锁定期和限售条件自动按该等规定和要求执行。 6、本人在前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上述锁定股票的,减持价格将不低于公司的股票发行价(发行价指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若本次发行上市后因派发现金红利、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北京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下同),且减持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或要求。 7、若公司上市后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或重大违规行为的,自该行为被发现后 6个月内,本人自愿限售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若公司上市后,本人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或重大违规行为的,自该行为被发现后 12个月内,本人自愿限售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 8、在本人持股期间,若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要求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相关规定出具补充承诺或重新出具新的承诺。 9、若本人违反上述承诺减持公司股份的,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且本人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相关股东股份锁定期延长情况 现因公司上市后 6个月内存在公司股票连续 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之情形,依照股份锁定期安排及相关承诺,相关股东关于自愿锁定股份承诺的相关条件已触发,其持有的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前股份在原锁定期基础上自动延长 6个月,具体情况如下:
乔路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6年 9月 28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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