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金石资本集团(01160):于2026 年9 月28日举行之经延期股东周年大会按股数投票表决结果
香交易及結算所有限公司及香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對本公告的內容概不負責,對其準確性或完整性亦不發表任何聲明,並明確表示概不對因本公告全部或任何部分內容而產生或因依賴該等內容而引致的任何損失承擔任何責任。 金石資本集團有限公司 GOLDSTONE CAPITAL GROUP LIMITED (於百慕達註冊成立之有限公司) (股份代號:1160) 於2026年9月28日舉行之 經延期股東週年大會按股數投票表決結果 董事會欣然宣佈,於2026年9月28日舉行之經延期股東週年大會上,除第1項 決議案外,全部提呈決議案均未以按股數投票方式表決獲通過。在金石資本集團有限公司(「本公司」)於2026年9月28日舉行之經延期股東週年大會(「經延期股東週年大會」)上,經延期股東週年大會主席要求就日期為2026年7月21日之股東週年大會通告(載於本公司相同日期之通函(「通函」))所載之提呈決議案(「決議案」)以按股數投票方式進行表決。 除非文義另有所指,本公告所用詞彙與通函所界定具相同涵義。 經延期股東週年大會之按股數投票表決結果 經延期股東週年大會提呈之決議案之按股數投票表決結果如下:
1. 各項決議案全文載於通函內。 2. 票數及投票股份百分比乃基於親身或由受委代表於經延期股東週年大會表決之股東持有之股份總數計算。 於經延期股東週年大會當日: (1) 已發行股份總數為237,271,250股,此乃賦予股東權利出席經延期股東週年大會並於會上表決贊成或反對所提呈決議案之股份總數; (2) 概無股份賦予股東權利可出席經延期股東週年大會而根據上市規則第13.40條所載須放棄在經延期股東週年大會上表決贊成任何決議案,且任何股東於經延期股東週年大會上就任何決議案投票時概不受限制; (3) 概無股東須根據上市規則放棄就於經延期股東週年大會上所提呈之決議案投票;及 (4) 概無人士曾於通函中表示其擬於經延期股東週年大會上就任何決議案放棄投票或投反對票。 由於過半數票數贊成於經延期股東週年大會提呈之第1項各項普通決議案,故有關決議案獲正式通過為本公司之普通決議案。 由於不達半數票數贊成於經延期股東週年大會提呈之第2至6項各項普通決議案,故第2至6項各項決議案未獲通過為本公司之普通決議案。 所有董事(陳昌義先生除外)均親身或以電子方式出席經延期股東週年大會。 本公司之香股份過戶登記分處聯合證券登記有限公司獲委任為經延期股東週年大會表決之監票人。 非執行及獨立非執行董事退任及不符合上市規則 由於建議的第2(a)、2(b)、2(c)、2(d)及2(e)項普通決議案未於經延期股東週年大會上獲通過,(i) 靳慶軍先生、林勁先生及安然女士退任非執行董事;及(ii) 尹玉玲女士及肖瑞美女士退任獨立非執行董事,自經延期股東週年大會結束後生效(「退任」)。於經延期股東週年大會結束時,靳慶軍先生亦已不再擔任董事會主席。 於退任後,董事會由四名董事組成,其中一名為執行董事,兩名為非執行董事及一名為獨立非執行董事。 因此,本公司將無法符合上市規則下列規定:(1)上市規則第3.10(1)條的規定,即董事會須括至少三名獨立非執行董事;(2)上市規則第3.10(2)條的規定,即至少一名獨立非執行董事須具備適當的專業資質或會計或財務管理相關專業知識;(3)上市規則第3.21條的規定,即審核委員會須由至少三名成員組成;(4)上市規則第13.92條的規定,即董事會須有不同性別的董事;及(5)上市規則附錄C1所載企業管治守則(「企業管治守則」)第B.3.5條的規定,即上市發行人須委任至少一名不同性別的董事進入提名委員會。董事會將盡力在實際可行情況下盡快且無論如何於本公告日期計三個月內物色合適候選人以填補上述空缺,以確保符合上市規則。本公司將適時作出進一步公告。 董事會並不知悉與靳慶軍先生、林勁先生、安然女士、尹玉玲女士及肖瑞美女士有任何意見分歧,且並無任何有關退任的事宜須提請股東及聯交所垂注。董事會謹此衷心感謝靳慶軍先生、林勁先生、安然女士、尹玉玲女士及肖瑞美女士在任期間對本公司及董事會作出的寶貴貢獻。 核數師退任 由於有關續聘國富浩華(香)會計師事務所有限公司為本公司核數師的第3項決議案未於經延期股東週年大會上獲通過,國富浩華(香)會計師事務所有限公司已自經延期股東週年大會結束時退任本公司核數師。 本公司正與國富浩華(香)會計師事務所有限公司聯絡,以確認是否有任何與退任有關的事宜須提請股東垂注,且於本公告日期,尚未接獲有關確認。於接獲有關確認後,將根據上市規則第13.51(4)條另行作出公告。根據本公司之公司細則第188條,國富浩華(香)會計師事務所有限公司將繼續留任,直至繼任人獲委任為止。 本公司正在物色合適的替代人選,以填補因國富浩華(香)會計師事務所有限公司退任而產生的空缺。董事會將在實際可行情況下盡快召開股東特別大會,以提議委任新的核數師。本公司將根據上市規則另行作出公告。 董事會謹此衷心感謝國富浩華(香)會計師事務所有限公司在任期間對本公司作出的貢獻。 委任獨立非執行董事及非執行董事 董事會議決委任(i)施德誌先生(「施先生」)為獨立非執行董事、審核委員會主席以及提名委員會及薪酬委員會各自之成員;(ii)李女士(「李女士」)為獨立非執行董事、薪酬委員會主席、審核委員會及提名委員會各自之成員;及(iii)蔡雋思先生(「蔡先生」)為非執行董事,自2026年9月28日生效。 施先生之履歷詳情如下: 施先生,58歲,於1996年畢業於香理工大學,獲得工程學士學位,及於2004年畢業於紐約市立大學柏魯克分校,獲得工商管理(會計學)碩士學位。施先生為特許財務分析師(CFA)、美國註冊會計師協會(AICPA)的執業會計師,及獲AICPA頒發商業價值評估資格。此外,彼為香商業價值評估公會註冊的註冊商業估值師。彼亦已於2006年12月通過香證券及投資學會的證券及期貨從業員資格考試之卷一、卷七及卷十一。施先生在進行深入的公司及行業研究以及為估值目的進行財務分析方面擁有豐富的經驗。施先生曾於美國的投資銀行、對沖基金公司及稅務諮詢公司工作,主要從事財務分析及評估稅收對金融機構、公用事業公司及發電廠等實體的影。此前,彼曾於香土木工程及環境工程領域工作5年。施先生亦於上市公司合規方面擁有豐富經驗,並曾參與多間香上市公司的上市事宜。自2023年6月至2025年9月,彼擔任CAI控股(前稱中國新經濟投資有限公司,一間於香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主板上市之公司,股份代號:80)的獨立非執行董事。 施先生已根據上市規則第3.13(1)至(8)條確認其獨立性。彼過去或現在並無於本公司的業務中擁有財務或其他權益,亦與本公司任何核心關連人士(定義見上市規則)概無任何關連;及於彼獲委任時概無其他可能影其獨立性的因素。 施先生之任期將直至本公司下屆股東週年大會為止,惟須根據本公司之公司細則輪值告退及膺選連任。施先生已與本公司訂立一份委聘書,自2026年9月28日初步為期三年,直至任何一方向另一方發出不少於三個月書面通知予以終止。施先生作為獨立非執行董事有權獲得每年120,000元之酬金,並可收取由董事會釐定之酌情花紅。薪酬條款由施先生與本公司經考慮本公司薪酬委員會的建議,並參考施先生的相關經驗及資歷、彼於本公司的職務及責任、現行市況及本公司的薪酬政策後,經公平磋商釐定。 除上文所披露外,於本公告日期,(i)施先生並無於本公司股份擁有任何權益(定義見證券及期貨條例(香法例第571章)第XV部);(ii)施先生於本公告日期前過去三年並無於香或海外任何公眾上市公司擔任任何董事職位;(iii)施先生與本公司任何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主要股東或控股股東(定義見上市規則)概無任何其他關係;(iv)施先生並無於本公司擔任其他職務;(v)施先生並無任何其他主要任命及專業資格;(vi)概無其他資料須根據上市規則第13.51(2)(h)至(v)條予以披露;及(vii)概無其他事宜須提請股東垂注。 李女士之履歷詳情載列如下: 李女士,58歲,畢業於復旦大學法學院國際經濟法專業,其後取得美國印第安納大學伯明頓分校法學院比較法法學碩士學位。李女士現擔任北京市浩天信和律師事務所上海分所合夥人。1993年10月至2002年10月,李女士任廣東信達律師事務所律師;2002年10月至2015年11月,任廣東信達律師事務所上海分所執行合夥人。2015年11月至2019年1月,任北京市中銀(上海)律師事務所合夥人。 李女士擅長證券、併購、境外上市、投融資、外商投資等領域,是《亞太法律500強-亞洲商事律師事務所指南(The Asia Pacific Legal 500)》在公司兼併與收購領域推薦的中國律師之一。2018年6月至2024年6月,李女士曾擔任中國外運股份有限公司(一家在香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主板上市的公司(股份代號:598))的獨立非執行董事。 李女士已根據上市規則第3.13(1)至(8)條確認其獨立性。彼過往或現在並無於本公司的業務當中擁有財務或其他權益,且與本公司任何核心關連人士(定義見上市規則)並無任何關連;且於彼獲委任時並無其他可能影其獨立性的因素。 李女士之任期將直至本公司下屆股東週年大會為止,惟須根據本公司之公司細則輪值告退及膺選連任。李女士已與本公司訂立一份委聘書,自2026年9月28日初步為期三年,直至任何一方向另一方發出不少於三個月書面通知予以終止。李女士作為獨立非執行董事有權獲得每年120,000元之酬金,並可收取由董事會釐定之酌情花紅。薪酬條款由李女士與本公司經考慮本公司薪酬委員會的建議,並參考李女士的相關經驗及資歷、彼於本公司的職務及責任、現行市況及本公司的薪酬政策後,經公平磋商釐定。 除上文所披露外,於本公告日期,(i)李女士並無於本公司股份擁有任何權益(定義見證券及期貨條例(香法例第571章)第XV部);(ii)李女士於本公告日期前過去三年並無於香或海外任何公眾上市公司擔任任何董事職位;(iii)李女士與本公司任何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主要股東或控股股東(定義見上市規則)概無任何其他關係;(iv)李女士並無於本公司擔任其他職務;(v)李女士並無任何其他主要任命及專業資格;(vi)概無其他資料須根據上市規則第13.51(2)(h)至(v)條予以披露;及(vii)概無其他事宜須提請股東垂注。 蔡先生之履歷詳情載列如下: 蔡先生,38歲,畢業於美國的林肯大學,並獲頒榮譽博士學位。彼目前擔任新華集團執行董事。彼亦擔任華北區及東北區總裁,負責監督環渤海及東北地區的產業投資、產城融合、科技、文旅業務。彼亦擔任澳門蔡氏教育文化基金會理事長、中山華僑中學校董會董事長。其社會公職括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遼寧省政協常務委員、粵澳大灣區企業家聯盟常務副主席。 蔡先生之任期將直至本公司下屆股東週年大會為止,惟須根據本公司之公司細則輪值告退及膺選連任。蔡先生已與本公司訂立一份委聘書,自2026年9月28日初步為期三年,直至任何一方向另一方發出不少於三個月書面通知予以終止。蔡先生作為非執行董事有權獲得每年120,000元之酬金,並可收取由董事會釐定之酌情花紅。薪酬條款由蔡先生與本公司經考慮本公司薪酬委員會的建議,並參考蔡先生的相關經驗及資歷、彼於本公司的職務及責任、現行市況及本公司的薪酬政策後,經公平磋商釐定。 除上文所披露外,於本公告日期,(i)蔡先生並無於本公司股份擁有任何權益(定義見證券及期貨條例(香法例第571章)第XV部);(ii)蔡先生於本公告日期前過去三年並無於香或海外任何公眾上市公司擔任任何董事職位;(iii)蔡先生與本公司任何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主要股東或控股股東(定義見上市規則)概無任何其他關係;(iv)蔡先生並無於本公司擔任其他職務;(v)蔡先生並無任何其他主要任命及專業資格;(vi)概無其他資料須根據上市規則第13.51(2)(h)至(v)條予以披露;及(vii)概無其他事宜須提請本公司股東垂注。 董事會謹藉此機會歡迎施先生、李女士及蔡先生加入董事會。 審核委員會、薪酬委員會及提名委員會的成員組成變動 於上文所披露的退任後,審核委員會、薪酬委員會及提名委員會的成員組成自2026年9月28日發生變動,詳情如下: 1. 尹玉玲女士已不再擔任審核委員會主席,以及薪酬委員會及提名委員會各自的成員; 2. 肖瑞美女士已不再擔任薪酬委員會主席,以及審核委員會及提名委員會各自的成員; 3. 於施先生獲委任為獨立非執行董事後,彼亦獲委任為審核委員會主席,以及提名委員會及薪酬委員會各自的成員;及 4. 於李女士獲委任為獨立非執行董事後,彼亦獲委任為薪酬委員會主席,以及審核委員會及提名委員會各自的成員。 承董事會命 金石資本集團有限公司 非執行董事 王國鎮 香,2026年9月28日 於本公告日期,董事會括執行董事陳昌義先生(暫停職務);非執行董事陳懷遠先生、王國鎮先生及蔡雋思先生;及獨立非執行董事洪海明先生、施德誌先生及李女士。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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