鸿特科技(300176):华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广东鸿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和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核查意见
华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广东鸿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 自筹资金的核查意见 华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人”)作为广东鸿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特科技”或“公司”)向原股东配售股份项目的保荐人,根据《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公司拟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事项进行了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于 2026年 6月 10日出具的《关于同意广东鸿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配股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6〕1389号)同意注册,公司以股权登记日 2026年 8月 12日收市后总股本 387,280,800股为基数,按照每 10股配售 4股的比例向股权登记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股东配售股份,可配售股份总数为 154,912,320股。配股价格为 3.36元/股,有效认购数量为 144,173,119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484,421,679.84元,扣除各项发行费人民币8,881,148.01元(不含增值税)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475,540,531.83 元。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中兴华验字(2026)第 410002号《验资报告》。 公司对上述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进行专户管理,并与募集资金存放银行、保荐人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二、募集资金投资计划 根据《广东鸿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配股说明书》以及公司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调整募投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的公告》,公司向原股东配售股份募集资金在扣除发行费用后拟全部用于以下项目: 单位:万元
公司本次向原股东配售股份的各项发行费用合计不含增值税人民币888.11万元,其中:承销及保荐费用不含增值税人民币 681.31 万元和发行登记费含增值税人民币 14.42万元已从募集资金总额中扣除。截至 2026年 8月 31日止,公司已用自筹资金支付的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人民币 150.75 万元,本次拟用募集资金一并置换。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四、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自筹资金的实施情况 公司已在《广东鸿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配股说明书》中对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作出如下安排:“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之前,若公司根据项目建设需要,利用自筹资金进行前期投入,在募集资金到位之后将予以置换。若本次发行实际募集资金金额(扣除发行费用后)少于上述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总额,公司将按照项目的轻重缓急等情况,调整并最终决定募集资金的具体投资项目、优先顺序及各项目的具体投资额,募集资金不足部分由公司自筹解决。” 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自筹资金事项与发行申请文件中的内容一致,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募集资金置换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六个月,符合《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五、履行的审议程序及相关意见 (一)董事会审议情况 2026年 9月 29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 33,048.76 万元和以自筹资金支付的发行费用 150.75元(不含税)。该事项在公司董事会审批权限范围内,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会计师事务所鉴证意见 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本次拟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情况进行了审核,并出具了《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关于广东鸿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鉴证报告》(中兴华核字(2026)第00003736号),审核意见认为:鸿特科技编制的《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专项说明》符合《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有关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反映了鸿特科技截止 2026年 8月 31日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情况。 六、保荐人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人认为: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经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专项审核,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本次募集资金的使用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且置换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未超过六个月,符合《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综上,保荐人对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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