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鑫智能(920117):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常州市龙鑫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常州市龙鑫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501号上海中心大厦11、12层 电话:021-20511000 传真:021-20511999 邮编:20012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常州市龙鑫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常州市龙鑫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常州市龙鑫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就公司召开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或“本次会议”)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常州市龙鑫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常州市龙鑫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核查了本所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的相关文件、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本次股东会系由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定召集。2026年9月10日,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召开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议案》,同意召开本次会议。 公司已于2026年9月11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及北京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bse.cn)刊登了《常州市龙鑫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该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召开日期和时间(包括现场会议日期、时间和网络投票日期、时间)、召开方式、股权登记日、出席对象、会议地点、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方法、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会议联系方式及其他相关事项等内容,会议通知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15 次股东会的召开日期已达 日。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2026年9月28日14:00在江苏省常州市经开区横山桥镇奚巷村龙鑫智能4楼会议室如期召开,现场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与公告通知的内容一致。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会的网络投票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持有人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具体时间为:2026年9月27日15:00至2026年9月28日15:00。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与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本所律师查验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登记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本次股东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持股凭证和授权委托书等)并结合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数据,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或股东代理人合计共5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50,881,83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89,840,012股的56.6361%,其中: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5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50,881,838股,约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6.6361%。 经本所律师查验,上述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本次会议的资格。 2 、通过网络投票系统投票参加会议的股东 公司就本次股东会同时向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平台。本次股东会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持有人大会网络投票系统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合计共0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0股,约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通过网络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股东,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其股东资格。 3、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 本次股东会无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系统参加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或其代理人)。 (二)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核查,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会的其他人员主要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其均具有出席或列席本次会议的资格。 (三)会议召集人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董事会有权召集本次股东会。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 经核查,本次股东会的议案由公司董事会提出,议案的内容属于股东会的职权范围,有明确的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经本所律师查验,公司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与召开本次股东会的通知中所列明的审议议案相一致,本次股东会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也未发生股东提出新议案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查验,本次股东会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就审议的议案投票表决;本次股东会在对会议议案现场表决时,由股东代表和本所律师共同计票、监票,并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现场表决结果;本次股东会对列入议程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和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不予表决。经对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合并统计,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议案均获得通过。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具体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公司类型及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0,881,838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2、审议通过《关于制定需股东会审议的公司治理相关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0,881,838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本议案采取累积投票方式逐项表决,具体表决情况及结果如下: 3.1非独立董事莫龙兴 表决情况:同意50,881,838票,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表决结果:通过。 3.2非独立董事莫铭伟 表决情况:同意50,881,838票,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表决结果:通过。 3.3非独立董事陆小虎 表决情况:同意50,881,838票,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表决结果:通过。 3.4非独立董事刘伟娇 表决情况:同意50,881,838票,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表决结果:通过。 3.5非独立董事包勋耀 表决情况:同意50,881,838票,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表决结果:通过。 4、审议关于选举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本议案采取累积投票方式逐项表决,具体表决情况及结果如下: 4.1独立董事吴琦 表决情况:同意50,881,838票,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表决结果:通过。 4.2独立董事陈龙炜 表决情况:同意50,881,838票,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表决结果:通过。 4.3独立董事许洪 表决情况:同意50,881,838票,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表决结果:通过。 以上序号1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本次股东会无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系统参加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或其代理人)。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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