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泰和小贷(01915):内幕消息关于复牌进展的第六次季度更新

时间:2026年10月01日 18:51:37 中财网
原标题:泰和小贷:内幕消息关于复牌进展的第六次季度更新
香港交易及結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對本公告的內容概不負責,對其準確性或完整性亦不發 表任何聲明,並明確表示,概不對因本公告全部或任何部分內容而產生或因倚賴該等內容而引致的任何損失承 擔任何責任。 Yangzhou Guangling District Taihe Rural Micro-finance
Company Limited
揚州市廣陵區泰和農村小額貸款股份有限公司
(於中華人民共和國註冊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代號:1915)
內幕消息
關於復牌進展的第六次季度更新
本公告乃由揚州市廣陵區泰和農村小額貸款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連同其附屬公司統稱為「本集團」)根據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聯交所」)證券上市規則(「上市規則」)第13.09(2)(a)條及香港法例第571章證券及期貨條例(「證券及期貨條例」)第XIVA部項下的內幕消息條文(定義見上市規則)而作出。

茲提述本公司日期為二零二五年三月二十六日、二零二五年五月二日、二零二五年六月四日、二零二五年六月三十日、二零二五年八月二十七日、二零二五年九月三十日、二零二五年十一月十日、二零二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二零二六年三月三十一日、二零二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二零二六年六月二十五日、二零二六年六月三十日、二零二六年八月三十一日及二零二六年九月三十日之公告(「該等公告」),內容有關(其中包括):(i)延遲刊發本集團截至二零二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之年度業績(「二零二四年年度業績」);(ii)自二零二五年四月一日上午九時起,本公司股份(「股份」)暫停買賣;(iii)聯交所就恢復股份買賣所頒佈之復牌指引(「復牌指引」);(iv)延遲刊發本集團截至二零二五年六月三十日止六個月之中期業績(「二零二五年中期業績」);(v)延遲刊發本集團截至二零二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之年度業績(「二零二五年年度業績」);(vi)延遲刊發本集團截至二零二六年六月三十日止六個月之中期業績(「二零二六年中期業績」);(vii)委任獨立法證調查員;(viii)委任獨立內部控制顧問;(ix)復牌進展之季度更新;(xi)本集團截至二零二四年及二零二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之年度業績;(xii)本集團截至二零二五年六月三十日及二零二六年六月三十日止六個月之中期業績;(xiii)獨立調查(定義見下文)之主要調查結果;及(xiv)內部控制審查(定義見下文)之主要審查結果。除另有界定者外,本公告所用之詞彙與該等公告所界定者具有相同涵義。

復牌指引
如本公司日期為二零二五年六月三十日及二零二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之公告所披露,本公司已獲悉聯交所就股份恢復買賣所發出的以下復牌指引:
(a) 就以下事項進行獨立調查(「獨立調查」)(i)本集團就(包括但不限於)本公司控股股東(定義見上市規則)江蘇柏泰集團有限公司*及其關聯公司之借款所提供的若干未經授權擔保(「未經授權擔保」),(ii)若干貸款及應收賬款之可收回性,(iii)若干貸款及應收賬款減值虧損確認,及(iv)評估本集團能否持續經營(統稱「審計事項」),包括但不限於就未經授權擔保進行獨立法證調查,並評估其對本公司業務營運及財務狀況的影響,公佈調查結果及採取適當的補救措施;
(b) 證明本集團管理層及╱或對本公司管理及營運具有重大影響之任何人士之誠信、能力及╱或品格並無引致監管機構合理關注之情況,以免對投資者帶來風險及損害市場信心; (c) 進行獨立內部控制審查(「內部控制審查」),並證明本公司已設立充足的內部控制流程及程序,以履行其根據上市規則所承擔的責任;
(d) 根據上市規則刊發所有尚未刊發的財務業績,並處理任何審計修訂意見; (e) 證明本公司符合上市規則第13.24條的規定;
(f) 重新遵守上市規則第3.10(2)及3.21條;
(g) 向市場披露所有重大資料,以供本公司股東及其他投資者評估本公司狀況;及 (h) 重新遵守上市規則第3.10(1)、3.10A、3.25及3.27A條。


復牌進展之更新
獨立調查
誠如本公司日期為二零二五年十一月十日之公告所披露,本公司已委任獨立調查員進行獨立調查。獨立調查員已於二零二六年一月十九日就獨立調查發出其報告(「調查報告」)。有關獨立調查之主要調查結果詳情,請參閱本公司日期為二零二六年九月三十日之公告 本集團管理層的誠信、能力及╱或品格
於獨立調查所涉事項中,在調查報告被識別為相關核心人士,且董事會認為屬作出未經授權擔保及產生未償還貸款背後主要人物之關鍵人員,即柏萬林先生、柏莉女士及柏年斌先生,已於本公司在二零二五年一月十六日舉行之股東特別大會上全部被免去董事職務。

此外,就未經授權擔保及未償還貸款事宜,調查報告及內部控制審查報告(定義見下文)均未顯示任何現任董事曾作出任何違法行為或欺詐行為。

鑒於上述情況,本公司認為,並無任何事項顯示監管機構有合理理由對本集團現時管理層及/或任何對本公司管理及營運具有重大影響力人士之誠信、勝任能力或品格產生關注,而有關關注可能對投資者構成風險及損害市場信心。

內部控制審查
如本公司日期為二零二六年六月二十五日之公告所披露,本公司最近已委任一家獨立內部控制顧問(「內部控制顧問」)進行內部控制審查。內部控制顧問已於二零二六年九月十八日就內部控制審查發出其報告(「內部控制報告」)。有關內部控制審查之主要審查結果詳情,請參閱本公司日期為二零二六年九月三十日之公告

刊發尚未刊發的財務業績
本公司已刊發以下尚未披露之財務業績,有關詳情載列如下:
財務業績 公告日期
截至二零二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年度之年度業績公告 二零二六年九月三十日
截至二零二五年六月三十日止
六個月之中期業績公告 二零二六年九月三十日
截至二零二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年度之年度業績公告 二零二六年九月三十日
截至二零二六年六月三十日止
六個月之中期業績公告 二零二六年九月三十日
證明本公司已遵守上市規則第13.24條
本集團主要從事向「農業、農村及農民」提供貸款、提供融資擔保服務,以及在過往年度擔任汽車服務及其他服務的代理商。鑑於未經授權擔保所引發的問題,本集團一直致力尋求合適的商業機會,以取代或補充與向「農業、農村及農民」提供貸款及提供財務擔保服務相關的業務分部。

截至二零二六年六月三十日止六個月,本集團已開展化妝品銷售業務,並就確認相關收益約人民幣19.2百萬元。有關本集團此項業務之進一步詳情,請參閱本公司截至二零二六年六月三十日止六個月之中期業績公告。


重新遵守上市規則第3.10(2)條及第3.21條
繼孔慶文先生(「孔先生」)獲委任為獨立非執行董事及董事會審核委員會(「審核委員會」)成員,自二零二六年八月二十一日起生效後,董事會及審核委員會均已各有一名獨立非執行董事,該等董事均具備上市規則第3.10(2)條所規定的適當專業資格或會計或相關財務管理專長。

鑒於上述情況,本公司認為已達成復牌指引之規定。

公佈所有重大資料
自股份暫停買賣以來,本公司一直根據上市規則於聯交所網站刊發公告,向股東及潛在投資者提供所有重大資料,以供彼等評估本公司的狀況。本公司將於適當時候另行刊發公告,繼續向股東及潛在投資者提供有關重大進展。

重新遵守上市規則第3.10(1)條、第3.10A條、第3.25條及第3.27A條 繼孔先生及張秀蓮女士(「張女士」)獲委任為獨立非執行董事,並自二零二六年八月二十一日起生效後:
(a) 董事會現有三名獨立非執行董事,符合上市規則第3.10(1)條的規定; (b) 董事會由七名董事組成,其中包括三名獨立非執行董事,其人數佔董事會總數不少於三分之一,符合上市規則第3.10A條的規定;
(c) 審核委員會由三名成員組成,並由獨立非執行董事的孔先生擔任主席,符合上市規則第3.21條的規定;
(d) 薪酬委員會由獨立非執行董事張女士擔任主席,共三名成員,均為獨立非執行董事,符合上市規則第3.25條的規定;及
(e) 提名委員會由三名成員組成:執行董事田真庸先生,以及獨立非執行董事孔先生及張女士。因此,提名委員會中獨立非執行董事佔多數,符合上市規則第3.27A條的規定。


鑒於上述情況,本公司認為已達成復牌指引之規定。

繼續暫停買賣
應本公司要求,本公司股份已自二零二五年四月一日上午九時正起於聯交所暫停買賣,並將繼續暫停買賣,直至本公司達成復牌指引為止。本公司將於適當時候或按上市規則及證券及期貨條例的規定另行刊發公告。

股東及潛在投資者於買賣本公司證券時務請審慎行事。

承董事會命
揚州市廣陵區泰和農村小額貸款股份有限公司
主席
田真庸
中華人民共和國,揚州,二零二六年九月三十日
於本公告日期,董事會成員包括三名執行董事田真庸先生、黃敏女士及張卓先生;一名非執行董事魯齊先生;以及三名獨立非執行董事孔慶文先生、張秀蓮女士及陳文駿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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