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佰集团(002601):202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002601 2026-068 证券代码: 证券简称:龙佰集团 公告编号: 龙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 本次股东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时间:2026年9月30日14:30 (2)网络投票时间:2026年9月30日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6年9月30日9:15-9:25,9:30-11:30,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6年9月30日9:15至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会议召开地点:公司会议室。 3、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4、召开方式:现场和网络投票相结合。 5、主持人:董事长许冉女士。 6、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7、会议出席情况 经回避表决后,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586人,代表股份933,700,83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0.2689%。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7人,代表股份830,383,46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5.8130%;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579人,代表股份103,317,37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4559%。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经回避表决后,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581人,代表股份103,601,07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4681%。 8、公司董事及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见证律师列席了股东会现场会议,本次股东会的召开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二、议案的审议和表决情况 (一)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 (二)本次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00 提案 《关于公司第三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经回避表决后,同意910,723,12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5391%;反对22,878,25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4503%;弃权99,45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0.0107% 份总数的 。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经回避表决后,同意80,623,36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7.8210%;反对22,878,25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0830%;弃权99,45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0.0960% 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 提案 2.00《关于公司第三期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经回避表决后,同意910,715,82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5383%;反对22,885,55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4511%;99,450 0 弃权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0.0107% 份总数的 。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经回避表决后,同意80,616,06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7.8139%;反对22,885,55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0901%;弃权99,45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0.0960% 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 提案 3.00《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第三期员工持股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经回避表决后,同意910,715,82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5383% 22,885,557 2.4511% ;反对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 弃权99,45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0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经回避表决后,同意80,616,06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77.8139% 22,885,557 份总数的 ;反对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22.0901%;弃权99,45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6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会由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霍庭律师、曲冠群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意见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均具有合法资格,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所作《股东会决议》合法有效。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龙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全文详见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四、备查文件 1、龙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2、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龙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龙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9月30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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