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冠新材(603681):上海永冠众诚新材料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及部分预留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

时间:2026年10月09日 17:31:46 中财网
原标题:永冠新材:上海永冠众诚新材料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及部分预留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公告

证券代码:603681 证券简称:永冠新材 公告编号:2026-091
上海永冠众诚新材料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及部分预留股票期权
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重要内容提示:
? 股票期权拟行权数量:合计2,047,200份,其中,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拟行权数量为:1,975,200份;预留部分授予的股票期权拟行权数量为:72,000份。

? 行权股票来源:公司从二级市场回购的本公司人民币A股普通股股票。

上海永冠众诚新材料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6年10月9日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及部分预留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议案》。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永冠众诚新材料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或“《激励计划》”)等规定,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及部分预留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已经成就。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激励计划批准及实施情况
(一)本激励计划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1、2025年8月19日,公司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上海永冠众诚新材料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上海永冠众诚新材料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上海永冠众诚新材料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上海永冠众诚新材料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查<公司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并对本激励计划相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并发表意见。

2、2025年8月20日,在公司OA系统公示了公司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中首次激励对象名单及职务,公示时间为2025年8月20日至8月29日。截至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员工对本次拟激励对象提出的任何异议。

3、2025年9月4日,公司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上海永冠众诚新材料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上海永冠众诚新材料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根据公司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在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6个月内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公司未发现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的情形,未存在发生信息泄露的情形,公司于2025年9月5日披露了《上海永冠众诚新材料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4、2025年9月26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及部分预留股票期权授予的议案》。

确定以2025年9月26日作为本激励计划的首次及部分预留股票期权授权日,向符合条件的112名激励对象授予首次5,120,000份股票期权,向符合条件的8名激励对象授予部分预留180,000份股票期权。上述议案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首次及预留部分授予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5、2025年10月29日,公司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完成了本激励计划首次及部分预留授予股票期权的授予登记工作,实际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数量为511.00万份,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人数为110人;实际预留部分授予的股票期权数量为18.00万份,预留部分授予激励对象人数为8人。

6、2026年8月11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25年及2026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议案》《关于公司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部分第二批次股票期权授予的议案》。由于公司已实施完毕2025年年度权益分派,董事会同意将本激励计划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由16.10元/份调整为16.00元/份,同时确定以2026年8月11日作为本激励计划的预留部分第二批次股票期权授权日,向符合条件的46名激励对象授予500,000份股票期权。上述议案已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预留部分第二批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7、2026年8月24日,公司已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完毕本激励计划预留部分第二批次股票期权授予登记手续。实际预留部分第二批次授予的股票期权数量为500,000份,激励对象人数为46人。

8、2026年10月9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及部分预留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注销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

(二)本激励计划历次股票期权授予情况

批次授权日行权价格 (调整后)授予登记数 量(份)授予登记人 数(人)授予后股票期权 剩余数量(份)
首次授予2025-09-2616.00元/份5,110,0001100
预留部分授 予2025-09-2616.00元/份180,0008500,000
预留部分第 二批次授予2026-08-1116.00元/份500,000460
注:以上为实际授予登记的股票期权数量及人数。

(三)股票期权授予后的调整情况
1、2026年8月11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25年及2026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议案》,本激励计划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由16.10元/份调整为16.00元/份。

2、2026年10月9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鉴于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中5名激励对象离职以及部分激励对象第一个行权期个人层面行权系数未达到100%,根据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同意注销前述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合计125,800份。

(四)历次股票期权行权情况
本次行权为公司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及部分预留授予股票期权第一次行权。

二、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行权条件说明
(一)首次及部分预留授予股票期权第一个等待期届满的说明
根据本激励计划相关规定,首次及部分预留授予的股票期权的第一个行权期为自首次及部分预留授予股票期权授权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及部分预留授予股票期权授权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可行权比例为获授股票期权的40%。

本激励计划首次及部分预留授予股票期权授权日为2025年9月26日,因此该批次股票期权第一个等待期于2026年9月25日届满,实际行权起始日以审批手续办理完毕后公司公告后的日期为准。

(二)首次及部分预留授予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说明关于本激励计划首次及部分预留授予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情况说明如下:

本激励计划规定的行权条件是否满足行权条件的说 明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 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截至目前,公司未发生左 述情况,满足本项行权条 件。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 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 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 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截至目前,激励对象均未 发生左述情形,满足本项 行权条件。
3、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首次及部分预留授予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公司需满足 下列两个条件之一: (1)以2024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5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10%; (2)2025年净利润不低于1.0亿元。 注:上述“营业收入”指经审计的上市公司营业收入;“净利润”指经审计 的上市公司净利润,但剔除本次及其它员工激励计划的股份支付费用影响的 数值作为计算依据。根据公司2025年年度报 2025 告, 年度扣除股份 支付影响后的净利润为 1.33亿,不低于1.0亿元, 满足本项行权条件。
4、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绩效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考核根据公司内部绩效考核相关制度实 施。激励对象个人考核评价结果分为“优秀”、“良好”、“一般”、 “合格”、“不合格”五个等级。本激励计划在职的激励 对象中,首次授予部分第 一个行权期98名激励对 象考核结果为“优秀”, 行权系数为100%,3名

个人考核结果优秀良好一般合格不合格度=激励对象考核结果为 “良好”,行权系数为 90%,2名激励对象考核 结果为“一般”,行权系 数为80%,2名激励对象 考核结果为“合格”,行 权系数为60%。本激励计 划部分预留授予第一个 行权期8名激励对象考 核结果均为“优秀”,行 权系数为100%。
 个人行权系数100%90%80%60%0%  
         
综上所述,董事会认为本激励计划首次及部分预留授予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已经成就。根据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同意按照本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为符合行权条件的113名激励对象办理本次股票期权行权的相关事宜。

(三)对未达到行权条件的股票期权的处理方法
公司将注销未达到行权条件的股票期权。

三、本次行权的具体情况
(一)首次及部分预留股票期权授权日:2025年9月26日
(二)行权数量:首次行权1,975,200份,部分预留行权72,000份
(三)行权人数:首次授予105人,部分预留授予8人
(四)行权价格(调整后):16.00元/份
(五)行权方式:批量行权
(六)股票来源:公司从二级市场回购的本公司人民币A股普通股股票(七)行权安排:本激励计划首次及部分预留授予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截止日期为2027年9月24日,公司将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权窗口期内,统一为激励对象办理股票期权行权及相关的行权股份登记手续。

(八)首次及部分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行权情况

姓名职务可行权数量 (份)占本激励计划拟 授出全部权益数占授予时 股本总额比例
   量的比例(%)(%)
江海权董事12,0000.210.0063
胡嘉洳董事6,0000.100.0031
洪研董事8,0000.140.0042
石理善财务负责人8,0000.140.0042
黄文娟董事6,0000.100.0031
鲁世祺职工代表董事20,0000.340.0105
核心管理人员及业务技术 骨干(99人)1,915,20033.021.0020 
预留(核心管理人员及业务 技术骨干8人)720001.240.0377 
合计2,047,20035.301.0711 
注:1、上表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系以上百分比结果四舍五入所致;
2、上表中股本总额为授权日2025年9月26日公司股本总额19,113.1093万股;3、上表已剔除首次授予部分离职的5名激励对象;
4、公司已于2026年5月18日召开2025年年度股东会和职工代表大会,完成董事会的换届选举工作,并于同日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选举产生第五届董事会董事长、各专门委员会委员,并聘任了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详见公司于2026年5月19日披露的《上海永冠众诚新材料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完成董事会换届选举、聘任高级管理人员、证券事务代表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57)。

四、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激励名单的核实情况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及部分预留授予第一个行权期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公司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及部分预留授予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可行权的激励对象范围与股东会批准的激励对象名单相符,各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结果真实有效。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同意公司为符合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行权手续。

五、行权日及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说明
公司将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权窗口期内,统一办理113名激励对象第一个行权期的行权及股份登记手续。行权日必须为交易日,但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有限制的期间内不得行权。

经自查,参与本次激励计划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过去6个月内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

六、股票期权费用的核算及说明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依据股票授权日的公允价值,将股权激励成本计入管理费用。本次激励对象采用批量行权方式进行行权。公司在授权日采用Black-Scholes期权定价模型确定股票期权在授权日的公允价值,根据股票期权的会计处理方法,在授权日后,不需要对股票期权进行重新评估,即行权模式的选择不会对股票期权的定价造成影响。公司在授权日授予股票期权后,已在对应的等待期根据会计准则对本次股票期权行权相关费用进行相应摊销,具体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本次股票期权的行权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七、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上海市广发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上海永冠众诚新材料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认为: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已经取得了必要的批准和授权;公司本次行权的股票来源、激励对象、可行权数量及行权价格,本次注销的原因、数量,均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已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程序,尚需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按照《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规定办理后续手续。

特此公告。

上海永冠众诚新材料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六年十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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