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路科技(688107):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安路科技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核查意见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上海安路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已支付发行 费用的自筹资金的核查意见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金公司”或“保荐机构”)作为上海安路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路科技”或“公司”)2026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安路科技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事项进行了核查,具体核查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 2026年 7月 20日出具的《关于同意上海安路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6〕1755号),公司 2026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 49,524,472股,每股面值1.00元(人民币,下同),发行价为每股人民币 25.49元,募集资金总额为1,262,378,791.28元,扣除不含税发行费用 9,539,424.41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1,252,839,366.87元。 上述募集资金总额为 1,262,378,791.28元,保荐机构及主承销商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扣除尚未支付的保荐及承销费用后,剩余募集资金 1,254,273,329.14元已于2026年 8月 26日汇入公司银行账户。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 2026年 8月 27日出具了《验资报告》(信会师报字[2026]第ZA15145号)。公司及全资子公司依照规定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并与保荐机 构、募集资金专户开户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根据《上海安路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募集说明书》及公司《关于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47),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将用于投入以下项目: 单位:万元
三、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情况 (一)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情况 为了保障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顺利推进,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在募集资金实际到位之前已由公司以自筹资金先行投入。截至 2026年 8月 26日止,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际投资金额为 33,152,025.28元,公司将进行等额置换。 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元
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各项发行费用合计金额为 9,539,424.41元(不含增值税),在募集资金到位前,公司已用自筹资金支付的发行费用金额为 550,000.00元(不含增值税),公司将进行等额置换。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元
四、公司履行的审议程序 公司于 2026年 10月 9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议案》,同 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人民币 33,152,025.28元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人民币 550,000.00元,置换金额共计人民币 33,702,025.28元。 本事项在董事会审批权限范围内,无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五、会计师事务所鉴证意见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认为,公司截至 2026年 8月 26日止的《上海安路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专项说明》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证监会公告〔2025〕10号)、《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规范运作》的相关规定编制,如实反映了公司截至 2026年8月 26日止的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实际情况。 六、保荐人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 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专项的鉴证报告,履行了必要程序,且置换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 6个月,符合《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要求,内容及审议程序合法合规。本次募集资金置换行为没有与募投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投项目的正常实施,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综上,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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