远大健科:发行保荐书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远大健康科技(天津)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 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 之 发行保荐书 保荐人 二〇二六年九月 保荐人及保荐代表人声明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本项目的保荐代表人李伦、孙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注册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细则》(以下简称“《北交所保荐业务管理细则》”)、《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北交所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按照依法制订的业务规则、行业执业规范和道德准则出具发行保荐书,并保证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如无特别说明,本发行保荐书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远大健康科技(天津)股份有限公司招股说明书》中相同。 目 录 第一节 本次证券发行基本情况 ................................................................................. 3 一、保荐人指定保荐代表人及其执业情况 ......................................................... 3 二、本次证券发行项目协办人及项目组其他成员 ............................................. 3 三、发行人基本情况 ............................................................................................. 3 四、保荐人与发行人关联关系的说明 ................................................................. 4 五、保荐人内部审核程序和内核意见 ................................................................. 5 第二节 保荐人承诺事项 ............................................................................................. 7 第三节 对本次证券发行的推荐意见 ......................................................................... 8 一、保荐人对本次证券发行的推荐结论 ............................................................. 8 二、本次证券发行履行的决策程序合法 ............................................................. 8 三、本次证券发行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 9 四、发行人的主要风险 ....................................................................................... 14 五、发行人的发展前景评价 ............................................................................... 14 六、关于发行人股东中私募投资基金及其备案情况的核查 ........................... 28 七、关于发行人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主要经营状况的核查 ....................... 29 八、保荐人对发行人即期回报摊薄情况相关情况的核查意见 ....................... 29 第四节 其他事项说明 ............................................................................................... 31 一、保荐人关于使用第三方机构或个人服务的情况说明 ............................... 31 二、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 32 第一节 本次证券发行基本情况 一、保荐人指定保荐代表人及其执业情况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大证券”“保荐人”“本保荐人”)接受远大健康科技(天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远大健科”“公司”或“发行人”)委托,担任其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保荐人。光大证券指定李伦、孙磊作为本次证券发行项目的保荐代表人。 李伦先生,保荐代表人、注册会计师非执业会员,参与或负责了双飞集团(300817)IPO项目、山东章鼓(002598)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等项目。 孙磊先生,保荐代表人、注册会计师非执业会员,参与或负责了德才股份(605287)IPO、森林包装(605500)IPO等项目。 二、本次证券发行项目协办人及项目组其他成员 (一)项目协办人 本保荐人指定赵垚为本次证券发行项目协办人。 赵垚先生:经济学硕士,2021年开始从事投资银行业务,曾参与华邦建投IPO、鲜美来 IPO等项目尽职调查、辅导、申报工作。 (二)项目组其他成员 本次证券发行项目组其他成员为方斯禾、郭俊飞、彭冬旎、唐绮遥(已离职)、宋茂。 三、发行人基本情况
截至本发行保荐书签署之日,本保荐人经自查并对发行人的相关人员进行核查后确认: (一)本保荐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未持有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的股份。 (二)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不存在持有保荐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的情况。(通过二级市场买卖光大证券及其重要关联方股票的情况除外) (三)本保荐人的保荐代表人及其配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拥有发行人权益、在发行人任职等情况。 (四)本保荐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与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不存在相互提供担保或者融资等情况。 (五)除上述情况之外,本保荐人与发行人之间不存在可能影响公正履行保荐职责的其他关联关系。 五、保荐人内部审核程序和内核意见 (一)内部审核程序 按照中国证监会《保荐业务管理办法》《证券公司投资银行类业务内部控制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之规定,本保荐人推荐发行人证券发行上市前,通过履行立项、内核等内部审核程序对项目进行质量管理和风险控制,对发行人的发行申请文件、保荐工作底稿等相关文件进行了审慎核查。 保荐人关于本次证券发行项目履行的主要内部审核程序如下: 1、第一次申请立项:2023年 12月 6日,本保荐人召开投行立项小组会议,经集体投票表决,准予远大健康科技(天津)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项目立项。 2、第二次申请立项:2025年 9月 11日-9月 15日,光大证券投资银行项目立项小组以线上立项表决方式,对本次证券发行项目进行立项表决,经集体投票表决,准予远大健康科技(天津)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项目立项。 3、2025年 11月 21日,业务总部组织召开问核会议,对本项目重要事项的尽职调查情况进行了问核。 4、2025年 10月 24日,投资银行质量控制总部收到业务部门提交的远大健康科技(天津)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项目内核申请文件,并组织质控专员进行审核。2025年 10月 27日至10月 31日,投资银行质量控制总部对本项目进行现场核查,并于 2025年 11月25日出具了《项目质量控制报告》。 5、内核办公室对本项目的内核申请材料审核无异议之后,提交内核小组会议审议。2025年 11月 28日,本保荐人召开内核小组会议,对远大健康科技(天津)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项目进行审议。 项目组落实内核小组会议意见,经内核办公室审核通过之后,项目发行申请文件履行签章审批手续,本保荐人出具发行保荐书,同意本项目上报。 (二)内核意见 本保荐人投行业务内核小组于 2025年 11月 28日召开内核会议对远大健康科技(天津)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项目进行审核,内核委员经充分讨论之后,对是否同意保荐发行人股票发行上市进行了集体投票表决。经过表决,远大健康科技(天津)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项目通过本保荐人内核,同意上报。 第二节 保荐人承诺事项 一、本保荐人已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对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同意推荐发行人本次证券发行,并据此出具本发行保荐书。 二、通过尽职调查和对申请文件的审慎核查,本保荐人承诺如下: (一)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有关证券发行上市的相关规定; (二)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三)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及其董事在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中表达意见的依据充分合理; (四)有充分理由确信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与证券服务机构发表的意见不存在实质性差异; (五)保证所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及本保荐人的相关人员已勤勉尽责,对发行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 (六)保证本发行保荐书、与履行保荐职责有关的其他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七)保证对发行人提供的专业服务和出具的专业意见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北京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和行业规范; (八)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及北京证券交易所依照相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九)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节 对本次证券发行的推荐意见 一、保荐人对本次证券发行的推荐结论 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在对发行人进行充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的基础上,本保荐人认为:发行人已具备《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北交所上市规则》《北交所保荐业务管理细则》等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有关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条件,募集资金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本次证券发行履行了法律规定的决策程序。因此,本保荐人同意推荐发行人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 二、本次证券发行履行的决策程序合法 (一)本次证券发行履行的决策程序 2025年 11月 12日,公司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申请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议案》等与本次发行相关的议案,并提请股东会审议。 2025年 11月 28日,公司召开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申请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议案》等与本次发行相关的议案,并授权董事会办理与公司本次发行并上市有关的事宜。 2026年 6月 25日,公司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申请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方案的议案》等议案,对本次发行股票数量进行了调整。 (二)保荐人核查意见 经核查,本保荐人认为,发行人本次证券发行方案经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决议通过,已经履行了必要的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决策程序合法合规,决议内容合法有效;发行人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的相关事宜,授权范围及程序合法有效。发行人本次证券发行申请尚需履行北京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监会的相应程序,有关股票的上市交易尚需经北京证券交易所同意。 三、本次证券发行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一)发行人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规定的发行条件 保荐人对发行人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关于公开发行新股条件的情况进 行了逐项核查。经核查,保荐人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规定的发行条件,具体情况如下: 1、发行人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条件 (1)根据发行人《公司章程》及审议通过的本次发行方案等相关议案,发 行人的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发行人本次发行的股票为境内人民币普通股,每 一股份具有同等权利,每股的发行条件和发行价格相同,符合《公司法》第一百 四十二条和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2)发行人本次发行的股票每股的面值为 1.00元,股票发行价格不低于票 面金额,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 (3)发行人股东会已就本次公开发行的股份种类、股份数额、发行价格等 作出决议,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之规定。 2、发行人符合《证券法》规定的条件 发行人《公司章程》合法有效,股东会、董事会、原监事会/董事会审计委 员会和独立董事制度健全,能够依法有效履行职责,发行人具有生产经营所需的 职能部门且运行良好,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经查阅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发行人最近三年的审计报告等财务资料、发行人主营业务最近三年的经营情况等业务资料,发行人盈利情况、财务状况良好,具有持续经营能力,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针对发行人最近三年的财务报告均出具 了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的审计报告,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 的规定。 保荐人取得了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于无重大违法违规情况的 说明,获取了相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并经网络平台查询,确认发行人及其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 的规定。 发行人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发行条件,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 款第(五)项的规定。具体详见“(二)发行人符合《注册管理办法》规定的发 行条件”相关内容。 (二)发行人符合《注册管理办法》规定的发行条件 保荐人依据《注册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对发行人是否符合《注册管理办 法》第九条、第十条和第十一条规定的发行条件进行了逐项核查,核查情况如下: 1、发行人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九条的规定 发行人于 2025年 2月 17日在股转系统挂牌,于 2025年 6月 19日进入创新 层,发行人已挂牌满 12个月,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九条的规定。 2、发行人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条的规定 保荐人查阅了发行人的公司治理制度文件、报告期内发行人的三会会议文件等材料,经核查,发行人已按照《公司法》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的要求设立了股东会、董事会、原监事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选举了独立董事、职工代表健全了内部管理制度,董事、原监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委员和高级管理人员能 够依法履行职责,发行人组织机构运行良好。发行人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 条第一款的规定。 根据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审计报告,报告期内,发行 人营业收入分别为 90,323.30万元、100,463.16万元、101,094.24万元和55,793.28 万元,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分别为 10,075.61万元、 9,215.06万元、11,671.49万元和6,247.98万元,发行人具有持续经营能力,财 务状况良好。发行人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 发行人近三年审计报告均为标准无保留意见。发行人符合《注册管理办法》 第十条第三款的规定。 保荐人通过公开途径查询,并取得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书面声明、相关部门出具的证明。经核查,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依法规范经营,最近 3年内,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不存在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或者其他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的重大违法行为,最近 12个月内未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发行人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条第四款的规定。 3、发行人不存在《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相关情形 保荐人取得了相关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提供的无犯罪记录证明,以及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出具的声明与承诺,并进行公开查询。经核查,发行人或其他相关主体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下列情形: (1)最近三年内,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 (2)最近三年内,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或者其他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的重大违法行为; (3)最近一年内,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未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三)发行人符合《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发行并上市条件 1、发行人于 2025年 2月 17日在股转系统挂牌,于 2025年 6月 19日进入创新层,发行人已挂牌满 12个月,符合《北交所上市规则》第 2.1.2条第(一)款的要求。 2、发行人符合《北交所上市规则》第 2.1.2条第(二)款的要求。具体详见本发行保荐书“第三节 对本次证券发行的推荐意见”之“三、本次证券发行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之“(二)发行人符合《注册管理办法》规定的发行条件”相关内容。 3、公司 2025年末经审计净资产为 49,658.37万元,不低于 5,000万元。发行人符合《北交所上市规则》第 2.1.2条第(三)款的要求。 4、在不考虑超额配售选择权的情况下,拟公开发行股票不超过 1,800万股(含本数),发行股份不低于《北交所上市规则》规定的最低数量 100万股,发行对象预计不少于 100人。发行人符合《北交所上市规则》第 2.1.2条第(四)款的要求。 5、公司现股本总额 5,100万元,本次公开发行后,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 3,000万元。发行人符合《北交所上市规则》第 2.1.2条第(五)款的要求。 6、公司现股本 5,100万股,在不考虑超额配售选择权的情况下,拟公开发行股票不超过 1,800万股(含本数),公开发行后,公司股东人数预计不少于 200人,公众股东持股比例预计不低于公司股本总额的 25%。发行人符合《北交所上市规则》第 2.1.2条第(六)款的要求。 7、发行人本次发行选择的具体上市标准为《北交所上市规则》2.1.3条之“(一)预计市值不低于 2亿元,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不低于 1,500万元且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平均不低于 8%”。 公司 2024年、2025年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孰低计算)分别为 9,215.06万元、11,671.49万元,同期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孰低计算)分别为 27.58%和 26.47%,符合“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不低于 1,500万元且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平均不低于 8%的标准”;同时,结合公司的盈利能力和市场估值水平等合理估计,预计发行时公司市值不低于 2亿元人民币。综上,公司符合《北交所上市规则》相关上市条件。 8、公司符合《北交所上市规则》第 2.1.2条第(八)款北京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上市条件。 9、保荐人取得了相关政府部门出具的证明以及公司或其他相关主体出具的承诺,并进行公开查询。经核查,本次发行不存在《北交所上市规则》第 2.1.4条规定的如下相关情形: (1)最近 36个月内,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存在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或者其他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的重大违法行为; (2)最近 12个月内,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原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因证券市场违法违规行为受到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证券交易所等自律监管机构公开谴责; (3)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正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4)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且情形尚未消除; 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年度报告,或者未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2个月内编制并披露中期报告; (6)中国证监会和北京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对发行人经营稳定性、直接面向市场独立持续经营的能力具有重大不利影响,或者存在发行人利益受到损害等其他情形。 10、本次发行上市无表决权差异安排,符合《北交所上市规则》第 2.1.5条的规定。 综上,发行人符合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的条件。 四、发行人的主要风险 (一)经营风险 1、亚马逊销售集中度高的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线上销售收入占主营业务收入比例分别为 81.34%、81.93%、82.71%和 83.29%。其中,亚马逊的收入占线上销售收入的比例分别为 97.83%、97.55%、98.16%和 98.31%。如果亚马逊等平台方由于市场竞争、经营策略变化或当地国家政治经济环境变化而造成市场份额降低或平台方执行不利于公司的政策,而公司未能及时有效调整销售渠道策略,可能对销售额产生不利影响。 2、境外销售集中度高的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重点面向海外消费市场,境外销售收入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为 93.74%、93.68%、93.22%和93.59%,主要销售区域包括北美和欧洲,海外销售集中度较高。近年来,全球贸易争端和地缘政治冲突逐渐增多,存在各种不确定性的非市场环境影响因素,如果海外国家与中国的贸易争端加剧并持续恶化或目标市场经济环境发生剧烈波动,将可能对公司业务造成不利影响,进而影响公司的经营业绩。 3、交易纠纷的风险 公司主要在亚马逊、eBay等第三方电商平台开展业务,将产品销售给海外终端消费者。在通过第三方电商平台开展业务时,公司与第三方平台在平台运营、物流运输、仓储管理等方面可能会发生纠纷;在与终端消费者交易时,双方在产品质量、售后服务等方面可能会发生纠纷。上述纠纷一方面会给公司带来包括退货、赔偿、潜在沟通等额外的成本,另一方面可能影响到公司的品牌形象。如在欧美市场因产品质量等因素与第三方电商平台、终端消费者产生重大纠纷可能对公司经营活动、财务状况造成不利影响。 4、市场竞争的风险 公司的主要产品冰箱滤水器、泳池类滤芯在国内竞争对手较少,若未来有新的竞争对手加入,且公司未能及时应对,将可能会削弱公司的竞争力,从而导致公司经营业绩下滑。同时,如果 LG、惠而浦等大型境外公司加大对滤芯产品的市场推广力度,且公司未能及时有效应对,将可能导致公司经营业绩下滑。 5、汇率变动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境外销售占比超过 90%,公司境外销售业务主要以美元、欧元等作为结算币种。若未来人民币对美元、欧元等主要结算货币的汇率发生大幅波动,而公司未能采取有效措施应对汇率风险,公司将面临汇率波动带来的经营业绩波动的风险。此外,如果未来境外子公司所在国家或地区对于外汇结算、利润分配等相关法律法规发生变化,可能对公司的资金结转及利润分配造成不利影响。 6、海运费上涨的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产品主要面向境外市场,受国际局势影响,海运费存在波动。 如果未来海运费价格大幅上涨,存货成本将大幅提高,公司将面临产品毛利率下降的风险,进而对公司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7、知识产权保护的风险 公司自成立以来,高度重视知识产权,对研发过程所产出的原创性技术方案申请专利进行保护,同时,在全球主要国家进行了自主品牌的商标注册。如果公司未能有效保护自身产品知识产权,可能会削弱自身在市场竞争中的优势,从而影响公司的经营和业绩。随着公司发展规模的扩大,市场地位和行业关注度将进一步提升,公司可能面临一些知识产权方面的法律纠纷,使得公司存在如专利保护或者侵权方面的风险。 8、线上销售平台处罚的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遵守各电商平台的运营政策,不存在因刷单、刷好评、违规操作等被线上销售平台封号或采取处罚措施的情形。但电商平台对平台卖家的监管较为严格,平台政策相对复杂且更新迭代较为频繁,若未来公司不能充分理解并遵守平台的各项政策,不排除出现平台对公司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甚至平台店铺关闭的情形,则公司可能面临营业收入和利润规模大幅下滑的风险,从而对公司整体经营业绩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9、线上平台店铺关停风险 公司为满足多品类业务以及多品牌矩阵的推广宣传及销售目标,在亚马逊平台通过公司及子公司设立了多个店铺用于销售不同品类及品牌的产品。鉴于亚马逊平台对卖家的合规性等监管要求较为严格,如未来亚马逊等平台在未事先与平台卖家进行必要和充分的沟通的情况下,突然改变平台规则以对多账号开店经营模式进行限制,或对公司多账号经营模式合规性提出质疑,甚至否定多账号经营模式,可能导致公司出现电商平台店铺被关闭的情形,进而对公司的经营业绩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10、业绩下滑风险 2026年,受国际贸易政策变化、地缘冲突加剧、行业市场竞争加剧等多重外部因素影响,公司面临原材料价格上行、主要结算外币汇率下行的经营压力,存在一定的业绩下滑风险。报告期内,公司核心主营业务、整体经营规模均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动。若未来宏观经济形势、行业经营环境出现不利变化,或市场竞争持续加剧、原材料价格大幅波动,公司销售收入及盈利水平或将产生一定幅度波动,公司将持续面临经营业绩下滑的潜在风险。 11、毛利率下滑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主营业务毛利率分别为 51.75%、51.47%、54.86%和54.24%,存在一定波动。公司毛利率水平主要受市场需求、竞争格局、生产成本、汇率变动、海运费及关税成本等多种因素影响。报告期后,美元兑人民币汇率降低,原材料采购价格上涨,若未来上述情形持续发生,且公司不能采取有效的措施加以应对,则可能导致公司毛利率下滑,对公司经营业绩造成不利影响。 (二)财务风险 1、存货管理的风险 公司根据线上平台销售特点,主要在亚马逊 FBA仓及第三方海外仓库置备存货,保证产品供应的及时性。随着公司销售规模的不断扩大,库存商品的规模也呈上升趋势。截至报告期末,公司存货账面净值为11,049.27万元,占期末资产总额的比例为13.53%,存货分布在亚马逊 FBA仓、第三方海外仓、在途及国内仓等。公司根据市场销售预测进行备货,如果公司整体销售迟滞或者下滑,将导致存货周转速度放慢,增加对经营性资金占用,并存在因存货跌价而遭受损失的风险。 2、境外税收政策变动风险 国际贸易中的税收政策变动对公司境外销售会产生影响。公司的经营活动不仅受到国内的政府相关税收行政管辖,还接受海外销售目的国家和地区的税务监管。未来如收入来源国或地区的税收政策发生变化,而公司未能正确理解或及时根据税收政策的变化进行调整,将可能导致公司税负增加或遭受税务处罚,从而对公司的经营造成不利影响。 同时,公司存在跨境内部交易。若内部转移定价被税务部门认为不满足独立第三方原则,则可能存在需要补缴所得税的风险。 3、境内税收政策变化的风险 公司及子公司远致环保、远景环保、远灏环保均为高新技术企业,在有效期内按 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如果未来国家变更或取消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或者公司未来不能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相关审核,所得税率将由 15%提升至 25%,将对公司未来经营业绩带来一定的负面影响。 (三)法律风险 1、实际控制人不当控制的风险 截至本报告期期末,魏恩雨直接持有公司 38.06%的股份,通过远瞩合伙间接控制公司 9.77%股份表决权,通过远恒合伙间接控制公司 1.56%股份表决权,通过《一致行动协议》控制魏立佳持有的公司 14.99%股份表决权、魏明哲持有的公司 8.91%股份表决权,并作为魏明轩的法定监护人代为行使魏明轩持有的8.91%股份表决权,合计控制公司 82.19%的股份表决权,为公司实际控制人。公司存在实际控制人利用其对本公司的控制地位,通过行使表决权或运用其他直接或间接方式对公司经营决策、投资方向、重要人事安排等进行不当控制,从而给公司的生产经营及其他股东的利益带来损失的可能。 2、劳务派遣超比例被行政处罚的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曾因订单高峰期用工紧张且短期招工困难等原因阶段性相对集中使用劳务派遣用工,导致发行人报告期内个别月份曾存在劳务派遣用工占用工总数比例超过 10%的情况,前述情况不符合《劳动合同法》《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的相关规定。2023年 12月起,公司劳务派遣用工数量占用工总数比例持续低于 10%,符合相关规定,但仍存在因曾用工超比例,受到行政处罚或员工劳动仲裁的风险。 3、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的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存在部分员工未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的情形。虽然报告期内公司未受到相关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同时实际控制人已作出无条件承担所有应补缴或被追偿金额及罚款等相关费用的承诺,但公司仍存在未来被要求补缴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以及被主管机关追责的风险。 4、商标纠纷风险 公司正在申请的 PUREPLUS商标涉及在美国专利商标局的异议,异议可能导致 PUREPLUS商标在美国专利商标局不予注册。公司在实际使用商标过程中,不存在突出字符而故意导致消费者混淆的情形,但基于美国法律赋予的诉权,异议方有权利向美国法院提起侵权诉讼,主张公司商标侵权从而要求公司赔偿相关损失或限制销售,若美国法院裁定支持异议方的诉讼请求,则公司存在赔偿相关损失或 PUREPLUS产品销售受限的风险。 (四)发行失败风险 公司本次公开发行会受到国内外宏观经济环境、资本市场的波动、投资者对于公司的预期以及其他因素的影响。如果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的发行结果存在发所上市条件等情形,则为发行失败。发行失败后公司将继续在全国股转系统创新层挂牌。 (五)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风险 1、募投项目效益未达预期的风险 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为健康净水系列产品制造基地建设项目、研发中心建设项目和信息化系统建设项目。基于目前的实际经营情况,公司预测本次募投项目将为公司带来良好的投资回报和经济效益。若未来宏观经济形势、国内外产业政策、市场环境发生不利变化,可能会对募投项目的建设进度、投资回报和经济效益产生不利影响,进而存在募投项目效益无法达到预期的风险。 2、募投项目产能消化风险 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成后将新增多条生产线,公司主要产品的产能将有所扩大。由于相应产能的消化需要市场销售的支持,若未来市场景气程度、行业相关政策、行业竞争格局等发生不利变化,导致公司销售情况等不达预期,将对募投项目产能消化造成不利影响,存在新增产能无法被消化的风险。 3、折旧增加影响公司经营业绩的风险 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成后,公司固定资产规模将有较大幅度增长,每年折旧金额对应增加。若未来行业发展趋势、下游客户需求以及市场竞争格局发生不利变化,导致公司新增产能无法有效消化、募投项目收益不及预期,公司将面临因固定资产折旧费用大幅增加从而利润下滑的风险。 五、发行人的发展前景评价 报告期内,发行人经营业绩保持稳定增长,具有较好的盈利能力。基于以下分析,保荐人认为,发行人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 (一)行业发展前景 发行人系一家专注于净水滤芯研发、生产和销售的企业,主要产品包括冰箱滤水器、泳池类滤芯、家用净水滤芯、咖啡机滤芯等。净水滤芯是净化水源的关键部件,可用于过滤水中的杂质和有害物质,有效去除水中的悬浮物、颗粒物、有机物、重金属和细菌等,使水达到一定的洁净度,提供清洁、安全的饮用水或生活用水。 净水滤芯广泛应用于冰箱、泳池和水疗服务、家用净水、咖啡机等众多净水 家电领域;近年来,在技术不断创新等因素推动下,全球净水家电产品创新迭代 加快,随着人们饮水健康意识的不断提升,净水家电行业快速发展;净水产品及 配件覆盖生活和工作各类场景,同时净水滤芯产品使用周期循环更替特性,形成 了丰富的产品类别和频繁的购买需求。 根据 Global Information的测算,2024年全球净水滤芯市场规模已达到 143 亿美元,预计到 2032年,全球净水滤芯市场规模将突破 247亿美元,年复合增 长率为 7.07%。 图表:2023-2032年全球净水滤芯市场规模及预测 单位:亿美元 数据来源:Global Information (1)冰箱滤水器 冰箱滤水器是一种专门用于冰箱中的水过滤系统,主要功能是过滤冰箱内的饮用水和冰块中的杂质。冰箱滤水器在确保饮水安全和提升用户体验方面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与冰箱本身价格相比,冰箱滤水器的更换成本更为经济;定期更换冰箱滤水器,能够维持冰箱滤水性能、确保持续提供清洁水源,保障用户健康,为冰箱滤水器市场提供了长期稳定的需求。 根据市场研究机构 Verified Market Reports的数据,2024年全球冰箱滤芯市场规模约为 12亿美元,且呈现持续增长态势,预计到 2033年,该市场规模将攀 升至 25亿美元,年复合增长率为 8.50%。 图表:2024-2033年全球冰箱滤芯市场规模及预测 单位:亿美元 数据来源:Verified Market Reports (2)泳池和水疗 游泳和水疗作为一种健康、休闲和娱乐的生活方式,在全球范围内越来越受到居民的欢迎。家庭泳池和水疗设施的普及,使居民可以在家中享受私密和舒适的游泳和水疗体验,伴随着居民对健康和生活品质的日益重视,水质的好坏亦受到居民的重视。良好的水质不仅关系到居民的健康和安全,亦是提升居民休闲、游乐和健身体验的关键。受水资源的日益紧张以及换水成本较高影响,通过泳池类滤芯过滤水杂质、杂物并循环利用更为经济,成为居民首选;同时,定期更换泳池类滤芯,能够增加水循环利用次数,并有助于延长泳池和水疗设备的使用寿命,为泳池类滤芯市场提供了长期稳定的需求。 根据 Verified Market Report的数据,2024年全球泳池及水疗滤芯市场规模约为 15亿美元,预计到 2033年将增长至 28亿美元,年复合增长率为 7.18%。 图表:2024-2033年全球泳池和水疗滤芯市场规模情况 单位:亿美元 数据来源:Verified Market Report (3)家用净水滤芯 近年来,消费者对于健康生活和品质用水的需求越来越强烈,同时随着净水技术的升级迭代,家用净水机器新产品层出不穷,家用净水产品需求旺盛,而家用净水滤芯系家用净水设备的重要配件,同时家用净水滤芯产品具有使用周期循环更替特性,形成了丰富的产品类别和频繁的购买需求。 根据 Transparency Market Research的数据,2023年全球净水器市场规模约为 453亿美元,预计到 2034年将达到 1,094亿美元左右,年复合增长率为 8.35%。 2023-2034年全球净水器市场规模及预测 单位:亿美元 (4)咖啡机滤芯 咖啡机滤芯系咖啡机的重要组成部分,能够过滤水中杂质、余氯、重金属等物质,改善水质,提升咖啡口感,保障消费者健康,同时还能保护咖啡机本身,减少水中杂质在咖啡机内部的积累,降低机器损坏风险,延长使用寿命。 近年来,全球咖啡消费市场快速发展,咖啡文化成为重要的消费趋势,创造了持续发展的咖啡消费市场需求。国际咖啡组织(ICO)的最新数据显示,2023/2024年度全球咖啡消费需求预计将达到 1.77亿袋,每袋重 60公斤,较上一年度的 1.73亿袋增长了 2.2%。 持续发展的咖啡消费市场需求,推动咖啡机技术的不断创新,咖啡机创新迭代加快,同时咖啡机滤芯产品具有使用周期循环更替特性,带动了咖啡机滤芯市场需求增长。 (5)净水器 净水器是一种独立的设备,内置净水滤芯,用于净化未经处理的水源,过滤绝大部分水中的有害细菌、虫及虫卵以及杂质等。近年来,全球净水器市场整体保持稳定发展态势。这主要源于人们对于水健康的担忧问题。一方面,随着现代信息技术的普及,居民健康意识在增加,对于水供应中杂质的存在有了一定认知,并且水传播疾病存在一定的风险,使得人们开始关注通过净水的方式获得更加安 全健康的水源。另一方面,各国对于工业环保的整治力度不断加强,通过过滤装 置减少排放污染是当前重要的环保举措。庞大的市场需求量致使全球净水器市场 规模保持稳定增长。2023年全球净水器市场规模约为 453亿美元,预计到 2034 年将达到 1,094亿美元左右,年复合增长率为 8.35%。 图表:2023-2034年全球净水器市场规模及预测 单位:亿美元 数据来源:Transparency Market Research (6)中国净水滤芯市场 相比于国内,全球主要发达国家的净水器市场更为成熟、渗透率更高。根据头豹研究院数据,2022年,韩国净水器渗透率已经高达 95%,几乎实现了全民普及;欧盟、美国、日本等发达经济体的净水器渗透率同样也达到了 80%及以上。国内方面,2022年中国净水器渗透率仅为 23%,市场潜力巨大。 图表:2022年中国净水器渗透率低于世界水平 资料来源:头豹研究院,民生证券研究院 随着消费者饮水习惯发生转变,对饮用水品质要求不断提升,特别是对于成 人饮用水、烹饪用水、咖啡/泡茶等饮品用水等不同饮用场景下的用水需求尤为 迫切,将推动净饮水产品的场景化发展,由单一场景向全场景延伸,厨房、卫生 间、卧室、阳台等细分场景将成为净饮水市场新兴增长点。 图表:净饮水产品由单一场景向全场景延伸 资料来源:公开资料整理 (二)发行人竞争优势 1、专注跨境电商业务 跨境电商零售业务是面向终端消费者的经营业务,与传统 B2B外贸或者国内 B2C销售的商业模式相比,其面临的商业链条更长、复杂度更高。跨境电商需要统筹负责产品设计、生产、运输、境外仓储管理、市场营销和尾程派送,同时兼顾不同国家或地区的法律法规要求和文化差异,全链条的跨境运营管理能力需要较长时间的摸索和磨合。 公司自 2004年开始在阿里巴巴平台经营,2015年开始在亚马逊平台经营,一直专注跨境电商净水器件领域,并通过这些知名电商平台将自有净水器件产品销往北美、欧洲等国家或地区。公司基于自身完整、协同、高效的产品研发、产品生产、品质控制、供应链管理和仓储物流体系,通过亚马逊等海外知名电商平台,将自有品牌滤水器产品销往北美、欧洲等市场。 2、品牌优势 品牌是企业研发设计、运营推广、产品质量、综合服务等多方面因素构筑的竞争力综合体现。净水行业存在集中度低、国际性和区域性品牌众多情形,品牌知名度成为消费者决策的重要因素;同时,线上零售的方式给消费者提供了多元的选择空间,消费者在产品的选择上将更关注产品背后的品牌影响力。电商平台上头部品牌往往会更容易获得流量,从而形成强者愈强的循环。品牌形象的积累是在对应消费市场长期沉淀与打磨的结果。 公司高度重视自有品牌的建设和培育,凭借持续不断的研发投入、成熟的生产工艺、严格的质量管控以及完善的产品体系,自有品牌 ICEPURE、GOLDEN ICEPURE、POOLPURE产品已经在行业内具有一定的知名度,经过多年的拓展及经营,公司多款产品长期位于美国亚马逊细分领域市场的畅销产品之列。 3、供应链快速响应优势 从产品设计、生产制造或产品采购、通关运输、仓储配送直到最后送达终端消费者手中,跨境出口电商零售过程中各环节需要紧密的联结与配合。从内部环境来看,企业需实时整合与协调市场调研、库存管理、物流运作、海运通关等各个重要流程中的实物流、信息流、资金流,确保各业务环节运营顺畅,环环相扣。 从外部环境来看,面对供应商时,企业需建立稳定高效的供应商管理体系,制定完善的产品需求预测、生产或采购计划等;面对客户时,企业需及时获取终端消费者反馈,转化其消费需求并最终落实到企业的战略决策。随着未来跨境出口电商运营过程中涉及的环节复杂化、用户对产品和服务的要求多元化,科学有效的供应链资源整合能力和快速响应的供应链管理能力是企业长远发展的必要条件。 公司针对多品类、小批量的产品生产特点,从模具研发、注塑成型、柔性生产、测试检验等方面对机器设备进行自研创新,生产设备的自动化、智能化水平不断提高,生产效率和自主生产能力不断提升,公司多年来不断对供应链体系进行建设和优化,已具备快速响应的柔性供应链管理能力,也建立了与供应商之间的协同链路,实现深度协同,有效提高了公司采购订单执行过程的管控与协同支持,有助于缩短采购订单交付周期。 公司重视发展仓储物流,构建了“海外自营仓+平台仓+第三方合作仓”的仓储物流体系。公司立足北美海外自营仓,辅之以海外平台仓、海外第三方合作仓,实现了仓储管理的流程化、多点化布局,有效提高库存周转,降低海外备货风险,解决境外产品退换货的痛点,并以海外仓作为产品品牌海外推广的落脚点。公司强化与跨境物流服务商良好的合作关系,保证采购发货时效,从而打造了较为完善的跨境仓储物流体系。 4、产品技术优势 净水产品的性能主要体现在过滤材料,核心技术在于对水质中杂质、孢子、重金属、有机物、无机物等的过滤性能。目前国际对于水处理产品过滤技术认可主要采用NSF认证,NSF制定的水质安全检测认证标准被称为行业的最高标准。 公司过滤材料均为自研,公司产品先后通过欧美等国家一致认可的 NSF标准认证,公司产品 NSF认证种类和认证产品数量为同行业领先水平,产品过滤性能可与世界知名企业三星、LG、GE进行竞争。 5、人才优势 从研发设计角度而言,出色的产品质量、规模化产品产量和较低的单位成本是滤水产品在市场脱颖而出的核心要素,这要求企业的设计团队能准确把握全球各国或地区消费趋势,及时设计并推出创新性、针对性的产品,较早抢占市场份额。从销售运营角度而言,与国内电商相比,跨境电商所涉及的客户来自全球各个国家和地区,教育背景、语言、习俗以及消费行为与心理等均存在较大差异,导致企业面临更加复杂的经济法律制度与社会文化环境。此外,跨境电商的运作涉及多个方面的专业知识,包括营销推广、物流运输、国际贸易、法律税务等多个领域。因此,跨境电商企业的高效运作需要各领域的高素质复合型人才。 公司深耕行业二十多年,对于行业发展有着深入的认识和丰富的经验,同时公司汇聚了行业内众多优秀的人才,这些人员长期从事净水器件产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工作,长期从事跨境电商行业,对行业有着透彻的理解。他们的专业知识和经验使得公司能够提供符合市场需求的高质量产品,并紧跟跨境电商行业的技术发展方向,为公司的长期稳定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三)募投项目情况 本次发行公司拟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规模不超过 1,800万股人民币普通股(含本数,不含超额配售选择权)。募集资金总额将由实际发行股数和发行价格确定,本次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拟投资于以下项目: 单位:万元
综上,发行人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 六、关于发行人股东中私募投资基金及其备案情况的核查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本保荐人对发行人股东是否存在私募投资基金及其是否按规定履行备案程序情况进行了核查。保荐人通过查阅发行人股东的工商登记资料、营业执照、合伙协议、财务报表等资料,登录相关网站、访谈股东等方式对所有发行人股东进行了核查。 经核查,发行人法人股东天津市远瞩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天津市远恒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均系发行人员工持股平台,不属于《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中规定的私募投资基金或私募基金管理人,无需履行私募基金(或管理人)备案的相关手续。 七、关于发行人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主要经营状况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人认为,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至本发行保荐书签署日,公司总体经营情况良好,业务规模相对稳定,且主营业务、经营模式未发生重大变化。 受国际局势变动的影响,公司注塑件原材料聚丙烯和 ABS塑料、无纺布市场价格波动较大,公司通过改进生产工艺、自产无纺布、改进产品原材料等方式应对市场价格的波动。若未来国际局势持续变动,公司产品生产成本将增加,公司将根据产品的生产成本,相应提高产品销售价格。整体看,期后原材料市场价格的波动不会对公司持续经营能力构成重大影响。 除原材料市场价格波动外,公司主要产品的生产销售、主要客户及供应商等方面均未发生对公司持续经营能力构成重大影响的变化,亦未发生其他可能影响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 八、保荐人对发行人利润分配政策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人认为,发行人制定的北交所上市后适用的《公司章程(草案)》中关于利润分配的内容和决策机制符合《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 10号》等规定的相关要求,发行人利润分配政策和未来分红规划注重给予投资者合理回报,有利于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九、保荐人对发行人即期回报摊薄情况相关情况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人认为,发行人已结合自身经营情况,基于客观假设,对即期回报摊薄情况进行了合理预计。同时,考虑到本次公开发行时间的不可预测性和未来市场竞争环境变化的可能性,发行人已披露了本次公开发行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与发行人现有业务的关系、发行人从事募投项目在人员、技术、市场等方面的储备情况,制订了切实可行的填补即期回报措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做出了相应承诺,符合《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7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号)中关于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精神,以及中国证监会《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中国证监会公告[2015]31号)的规定。 第四节 其他事项说明 一、保荐人关于使用第三方机构或个人服务的情况说明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18]22号),对于本次证券发行项目是否存在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第三方机构或个人(以下简称第三方)的情况说明如下: (一)本保荐人有偿聘请第三方等相关行为的核查 本保荐人在本次保荐业务中存在有偿聘请第三方行为,具体情况如下: 1、聘请的必要性 根据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的《首次公开发行证券承销业务规则》,光大证券聘请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担任本次发行的见证律师。 2、第三方的基本情况
3、定价方式、实际支付费用、支付方式和资金来源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聘请了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为本项目发行见证律师。保荐机构/主承销商通过自有资金向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支付4.00万元(含增值税)作为本次发行见证的律师费,支付方式为银行转账,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不存在利益输送或商业贿赂等行为。 经核查,保荐人有偿聘请第三方的行为合法合规。除上述情形外,保荐机构不存在其他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第三方的行为。 (二)发行人有偿聘请第三方等相关行为的核查 本保荐人对发行人有偿聘请第三方等相关行为进行了专项核查。经核查,发行人在保荐机构(承销商)、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 IPO项目依法需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之外,聘请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信息系统专项核查报告》,聘请上海德勤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山东分所出具《转让定价咨询分析报告》。除上述事项外,发行人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第三方行为。 二、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无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附件:《保荐代表人专项授权书》 附件: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代表人专项授权书 兹授权李伦、孙磊担任远大健康科技(天津)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项目的保荐代表人,具体负责远大健康科技(天津)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尽职推荐工作和持续督导工作。 保荐代表人李伦最近 3年的保荐执业情况:(1)目前负责的在审企业家数为 0家;(2)最近 3年内曾担任过 1家已完成的首发、再融资项目的签字保荐代表人,为山东省章丘鼓风机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度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项目的保荐代表人;(3)熟练掌握保荐业务相关的法律、会计、财务管理、税务、审计等专业知识,最近五年内具备三十六个月以上保荐相关业务经历、最近十二个月持续从事保荐相关业务,最近十二个月内未受到证券交易所等自律组织的重大纪律处分或者中国证监会的重大监管措施,最近三十六个月内未受到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4)最近三年内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采取监管措施、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中国证券业协会自律处分的情况。 保荐代表人孙磊最近 3年的保荐执业情况:(1)目前负责的在审企业家数为 0家;(2)最近 3年内未曾担任过已完成的首发、再融资项目的签字保荐代表人;(3)熟练掌握保荐业务相关的法律、会计、财务管理、税务、审计等专业知识,最近五年内具备三十六个月以上保荐相关业务经历、最近十二个月持续从事保荐相关业务,最近十二个月内未受到证券交易所等自律组织的重大纪律处分或者中国证监会的重大监管措施,最近三十六个月内未受到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4)最近三年内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采取监管措施、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中国证券业协会自律处分的情况。 本项目的签字保荐代表人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业务办理指南第 1号——申报与审核》的规定,本保荐人同意授权李伦、孙磊担任本项目的保荐代表人。本保荐人以及保荐代表人李伦、孙磊承诺:对相关事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授权有效期限自授权之日起至持续督导期届满止。如果公司在授权有效期内重新任命其他保荐代表人替换该两名同志负责远大健康科技(天津)股份有限公司的保荐工作,本授权书即行废止。 特此授权。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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