炬光科技(688167):上海市锦天城(西安) 律师事务所关于西安炬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剩余预留授予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西安)律师事务所 关于西安炬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剩余预留授予相关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地址: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丈八一路10号中铁西安中心32层 电话:029-81151866 传真:029-89840848 邮编:710065 目录 释义.........................................................................................................................2 声明事项...................................................................................................................3 正文.........................................................................................................................5 一、本次授予的批准与授权...................................................................................5 二、本次授予的具体情况.......................................................................................7 三、结论意见...........................................................................................................9 释义 本法律意见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上海市锦天城(西安)律师事务所 关于西安炬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剩余预留授予相关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致:西安炬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西安)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西安炬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炬光科技”)的委托,担任公司实施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的专项法律顾问。现就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本次激励计划剩余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以下简称“本次授予”)的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4号——股权激励信息披露》(以下简称“《监管指南第4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西安炬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本次授予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声明事项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特作如下声明: 一、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以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本法律意见书仅对出具之日之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且与本次激励计划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不对有关会计、审计、资产评估、内部控制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审计报告、验资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内部控制报告等专业报告中某些数据和结论的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对该等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保证。 三、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认定某些事件是否合法有效,是以该等事件所发生时应当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为依据。 四、本所律师对本法律意见书所涉及有关事实的了解和判断,最终依赖于公司向本所提供的文件、资料及所作陈述与说明,在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前,公司已向本所及本所律师保证其所提供的文件、资料及所作陈述与说明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文件资料为副本、复印件者,其内容均与正本或原件相符;提交给本所的各项文件的签署人均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且签署行为已获得合法、有效的授权。 五、本所律师对于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依赖有关政府部门、公司或其他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发表法律意见。 六、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实施本次授予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其他材料一同上报,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七、本所同意公司在其关于本次激励计划的申请或披露文件中自行引用或根据审核要求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部分或全部内容,但公司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八、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实施本次授予之目的使用,非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中国证监会、上交所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正文 一、本次授予的批准与授权 根据公司提供的会议资料及公开披露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就本次授予已经履行如下程序: (一)2026年7月15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西安炬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西安炬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激励对象刘兴胜先生累计获授公司股份数量超过股本总额1%的议案》《关于核查<西安炬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等与本次激励计划相关的议案。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已就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发表了核查意见,同意公司实行本次激励计划。 (二)2026年7月15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西安炬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西安炬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西安炬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关于激励对象刘兴胜先生累计获授公司股份数量超过股本总额1%的议案》等与本次激励计划相关的议案。经核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上述议案时,关联董事刘兴胜先生、叶一萍女士、张雪峰女士已回避表决。 (三)2026年7月16日至2026年7月25日,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拟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时限内,未收到任何人对本次拟首次授予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无反馈记录。 (四)2026年7月28日,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披露了《西安炬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认为列入公司本次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均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合法、有效。 (五)2026年7月31日,公司202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西安炬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西安炬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西安炬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关于激励对象刘兴胜先生累计获授公司股份数量超过股本总额1%的议案》。 (六)2026年7月31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并对首次授予日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七)2026年7月31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经核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上述议案时,关联董事刘兴胜先生、叶一萍女士、张雪峰女士已回避表决。 (八)2026年9月10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并对预留授予日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九)2026年9月10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十)2026年9月11日至2026年9月20日,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拟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时限内,未收到任何人对本次拟预留授予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无反馈记录。2026年9月22日,公司披露了《西安炬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十一)2026年10月14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剩余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并对剩余预留授予日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十二)2026年10月14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剩余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经核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上述议案时,关联董事HongWang(王洪先生)已回避表决。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就本次授予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及《公司章程》《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授予的具体情况 (一)本次授予的授予日 根据公司202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决议,股东会授权董事会确定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日。根据《激励计划(草案)》,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权益的授予对象应当在本次激励计划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12个月内确定。 2026年10月14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向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剩余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确定2026年10月14日作为剩余预留授予日。经核查,该授予日为交易日,且在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本次激励计划之日起12个月内。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授予的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草案)》关于预留权益授予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授予的授予对象、授予数量、授予价格及股票来源 根据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决议、第四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及《西安炬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剩余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截至授予日)》《激励计划(草案)》,公司以259.51元/股的授予价格向符合授予条件的11名激励对象授予43.10万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认为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剩余预留授予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经核查,本次授予价格不低于《激励计划(草案)》确定的授予价格下限。 本次授予数量与公司剩余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数量一致,且公司全部预留权益的授予数量未超过《激励计划(草案)》及公司股东会批准的预留授予数量。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授予的授予对象、授予数量、授予价格及股票来源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三)本次授予的授予条件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公司应当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反之,若下列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根据公司提供的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及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上述不得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授予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公司实施本次授予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三、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就本次授予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次授予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本次授予的授予日、授予对象、授予数量、授予价格及股票来源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公司尚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叁份,经本所经办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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