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中国人民保险集团(01339):海外监管公告

时间:2026年10月15日 09:24:33 中财网
原标题:中国人民保险集团:海外监管公告
香港交易及結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對本公告的內容概不負責,對其準確性或完整性亦不發表任何聲明,並明確表示,概不對因本公告全部或任何部分內容而產生或因倚賴該等內容而引致的任何損失承擔任何責任。

(於中華人民共和國註冊成立之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代號:1339)
海外監管公告
本公告乃中國人民保險集團股份有限公司根據《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證券上市規則》第13.10B條的披露義務而作出。

茲載列該公告如下,僅供參閱。

承董事會命
中國人民保險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伍秀薇
公司秘書
中國北京,二零二六年十月十四日
於本公告日,本公司執行董事為譚炯先生、趙鵬先生及肖建友先生,非執行董事為徐向先生、王少群先生、喻強先生及宋洪軍先生,獨立非執行董事為徐麗娜女士、 王鵬程先生、高平陽先生、賈若先生及楊長纓女士。

证券代码:601319 证券简称:中国人保 公告编号:临 2026-034
中国人民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回复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审核问询函的
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 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中国人民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于近日
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出具的《关于中国人民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上证上审(再融资)〔2026〕325号)(以下简称“审核问询函”),上交所审核机构对本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申请文件进行了审核,并形成了审核问询问题。

本公司收到审核问询函后,会同相关中介机构进行了认真研究和
逐项落实,并形成说明和回复,具体内容详见本公司同日于上交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中国人民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的回复报告》及其他相关文件。

本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事项尚需经上交所审核通
过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后方可实施。最终能否通过上交所审核,并获得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决定及其时间尚存在不确定性。

本公司将根据该事项的进展情况,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上交
所规则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中国人民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 10月 14日

中国人民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长安街 88号 1至 13层) 关于中国人民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申请文件的 审核问询函的回复报告 保荐人(主承销商)
二〇二六年十月
上海证券交易所:
贵所于 2026年 10月 9日出具的《关于中国人民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上证上审(再融资)〔2026〕325号)(以下简称“审核问询函”)已收悉。中国人民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人保”或“发行人”)已会同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人”)、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金杜律师”或“发行人律师”)、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安永华明”或“申报会计师”)等相关方,本着勤勉尽责、诚实守信的原则,对审核问询函所提出的问题进行了逐项落实、核查,现就审核问询函中的问题回复如下,请贵所予以审核。

如无特别说明,《关于中国人民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的回复报告》(以下简称“本审核问询函回复”或“本回复”)使用的简称与《中国人民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募集说明书》中的释义相同。

本审核问询函回复中若出现总计数尾数与所列数值总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所致。

本审核问询函回复中的字体代表以下含义:

字体含义
黑体加粗审核问询函所列问题
宋体对审核问询函所列问题的回复
楷体加粗申报文件的修订、补充披露(如有)
目 录
目 录............................................................................................................................ 2
问题 1、关于行政处罚 ................................................................................................ 3
问题 2、关于诉讼仲裁 ................................................................................................ 6
保荐人关于发行人回复的总体意见 ........................................................................... 9

问题1、关于行政处罚
根据申报材料,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分支机构存在被监管部门处罚的情况。
请发行人说明:相关行政处罚是否属于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或者社会 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是否构成本次发行的障碍。
请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发行人相关情况说明
自 2023年 1月 1日至 2026年 6月 30日,人保集团及境内各分支机构被境内监管部门处以单笔金额 10万元(含)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共计 374笔,涉及罚款金额共计14,565.20万元,另有1笔被处以停止接受农险新业务的行政处罚。

具体情况如下:
1、被中国银保监会/金融监管总局及其派出机构处以罚款 368笔,罚款金额共计 13,451.71万元,另有 1笔被处以停止接受农险新业务的行政处罚。主要处罚事由包括给予投保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利益;未按照规定使用经批准或备案的保险条款或费率;虚构业务套取费用等。

其中 256笔行政处罚不属于《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五条及处罚当时有效的《中国银保监会行政处罚办法》第六十条规定的涉及较大数额的罚款、没收较大数额的违法所得的标准,不属于应当在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中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的行政处罚。根据《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 18号》第二条,该等行政处罚罚款金额较小,不属于重大违法行为。

其中 112笔行政处罚,合计罚款金额为 8,383.60万元。该等行政处罚的处罚依据主要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百七十条等,相关处罚依据未认定为情节严重的情形或相关处罚机关未认定相关行为属于情节严重的情形。根据《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 18号》第二条,该等行政处罚相关处罚依据未认定该行为属于情节严重的情形,不属于重大违法行为。

另有一笔行政处罚系处罚对象被责令停止接受农险新业务一年。从行为性质来看,该处罚系针对发行人境内主要控股子公司下属单一县域支公司的农险新业务作出,处罚对象层级较低,未涉及分公司及以上层级主体;从主观恶性程度来看,该处罚系发行人境内主要控股子公司下属单一县域支公司个别人员违规开展业务所导致的处罚,处罚对象主观恶性程度较低;从社会影响来看,该等违法行为涉及保费收入及赔付金额较低,分别占该子公司当年保险业务收入及赔付支出比例较低。上述处罚不属于《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六)项、《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 18号》第二条规定的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不会对本次发行构成实质性法律障碍,不属于影响本次发行的重大违法行为。

2、被中国人民银行及其派出机构处以罚款 1笔,罚款金额共计 464.00万元。

该笔处罚系处罚机关依据处罚当时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第三十二条作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该笔行政处罚不属于作出较大数额罚款、没收较大数额违法所得、吊销相关许可证、责令停业整顿等重大行政处罚的情形。该笔处罚涉及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系处罚对象开展日常业务经营活动中产生的处罚,主观恶性程度低,未造成严重危害和社会恶劣影响。该等违法行为不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亦不存在欺诈发行、虚假陈述、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的情形,不属于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3、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以罚款 3笔,金额共计 384.31万元,主要处罚事由为实施垄断协议行为,相关处罚机关均未认定相关行为属于情节严重的情形。

根据《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 18号》第二条,该等行政处罚相关处罚依据未认定该行为属于情节严重的情形,不属于重大违法行为。

4、被应急管理部门处以罚款 1笔,金额共计 30.00万元,处罚事由为处罚对象在保险事故处理过程中未履行监督管理责任。根据处罚决定书,处罚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给予处罚,系针对一般生产安全事故作出。根据《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 18号》第二条,该项处罚罚款金额较小,且未导致严重环境污染、重大人员伤亡或者社会影响恶劣,不属于重大违法行为。

5、被税务机关处以罚款 1笔,金额共计 235.18万元。该笔处罚系针对被处罚主体未履行扣缴义务的行为,该行为不属于《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偷税,亦不属于逃避追缴欠税、骗税、抗税或虚开发票等情形,处罚决定书亦未认定相关行为属于情节严重的情形。根据《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 18号》第二条,该等行政处罚相关处罚依据未认定该行为属于情节严重的情形,不属于重大违法行为。

二、核查程序
保荐人和发行人律师执行了如下核查程序:
1、查阅发行人报告期内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罚款缴纳凭证及整改报告; 2、检索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中国人民银行等主管部门网站;
3、查阅《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行政处罚办法》《中国人民银行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则要求。

三、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人和发行人律师认为,上述行政处罚涉及的相关事项不属于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不存在《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不会对本次发行构成实质性法律障碍。

问题2、关于诉讼仲裁
根据申报材料,截至报告期末,发行人存在多起大额诉讼仲裁尚未了结。

请发行人说明:报告期内公司作为被告或被申请人的未决诉讼或仲裁情况,相关事项是否会对公司日常经营、财务状况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相关预计负债计提是否充分。

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申报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回复:
一、发行人相关情况说明
(一)请说明报告期内公司作为被告或被申请人的未决诉讼或仲裁情况,相关事项是否会对公司日常经营、财务状况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截至 2026年 6月 30日,人保集团及境内各分支机构作为被告、被申请人在境内法院、仲裁机构进行的、单笔争议标的(本金)在 4,000万元以上的、尚未了结的重大诉讼、仲裁案件共 42宗(其中,单笔争议标的(本金)在 4,000万元至 1亿元(含本数)的为 11宗;单笔争议标的(本金)在 1亿元以上(不含本数)的为 31宗)。

关于上述 42宗尚未了结的重大诉讼、仲裁案件,其中 28宗已取得一审判决(一审判决未生效,相关案件正在二审审理中)的案件判决中涉及人保集团的争议金额合计约为 143,561.10万元,另外 14宗尚未取得一审判决或一审判决已被1
撤销的案件的诉讼请求中涉及人保集团的争议金额约为 646,933.06万元,分别占发行人截至 2026年 6月末归属于母公司股东权益的比例为 0.42%、1.90%,所占比例较低。前述案件的案由包括保险合同纠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侵权责任纠纷及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等,不会对人保集团的日常经营和财务状况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不会构成本次发行的实质性法律障碍。

综上所述,上述案件的涉案争议金额占发行人截至 2026年 6月末归属于母公司股东权益的比例较低,不会对人保集团的日常经营和财务状况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不会构成本次发行的实质性法律障碍。


1
其中 1宗案件诉讼请求涉及人保集团争议金额为 623.73万美元,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中国外汇交易中(二)相关预计负债计提是否充分
截至 2026年 6月 30日,人保集团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及内部财务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对符合条件的案件计提负债,相关计提充分。前述 42宗案件按照计提保险合同负债、其他负债和未计提进行分类分析,具体情况如下: 1、8宗案件为与保险合同赔付义务相关的案件,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25号——保险合同》相关规定,发行人已结合案件具体情况、保单责任等因素,对相应的保险合同计提已发生赔款负债合计 60,243.57万元,并纳入“保险合同负债”进行列报。

2、20宗案件与保险合同赔付义务无关,且发行人经过评估后认为其很可能败诉,根据相关诉讼的一审判决情况,已计提负债 81,995.26万元,并纳入“其他负债”进行列报。

3、剩余 14宗案件,因截至 2026年 6月 30日尚在审理阶段,预计判决结果存在不确定性,无法可靠估计发生可能性及金额,人保集团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及内部财务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认为该类案件尚未达到计提负债的条件。即使相关案件判决结果对发行人不利,亦不会对人保集团日常经营和财务状况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二、核查程序
保荐人、发行人律师执行了如下核查程序:
(1)检索发行人作为被起诉方/被告/被申请人的未决诉讼仲裁案件;查阅了发行人相关未决诉讼仲裁案件的相关资料;向发行人了解相关未决诉讼仲裁案件的基本情况及进展;
(2)查阅了发行人公开披露的年度报告、中期报告等定期报告;
(3)向发行人了解相关未决诉讼仲裁案件计提负债的原则及情况; (4) 综合分析相关未决诉讼仲裁案件对发行人经营活动、财务状况的影响。

申报会计师执行了如下核查程序,包括:
(1)获取发行人截至 2026年 6月 30日单笔争议标的金额(本金)大于人生赔款负债明细,将预计负债余额与报表核对一致,将相关案件的已发生赔款负债明细与账面记录核对一致;
(2)询问发行人相关案件计提预计负债或已发生赔款负债的原则和情况,选取样本检查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及内部制度要求;
(3)针对截至 2026年 6月 30日重大未决被诉案件,向发行人询问案件背景、案件进展,及了解发行人对于案件分析的判断较 2025年末是否发生变化。

选取样本向外部律师发送询证函或查阅相关法律支持文档,了解并评估案情最新进展对于财务报表可能产生的影响。

三、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人认为:上述相关未决诉讼仲裁案件的涉案争议金额占发行人截至 2026年 6月末归属于母公司股东权益的比例较低,不会对人保集团的日常经营和财务状况产生重大不利影响。截至 2026年 6月 30日,人保集团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及内部财务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对符合条件的案件计提负债,相关计提充分。

发行人律师认为:上述案件的涉案争议金额占发行人截至 2026年 6月末归属于母公司股东权益的比例较低,且均为人保集团正常业务经营过程中所产生的纠纷,不会对人保集团的日常经营和财务状况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不会构成本次发行的实质性法律障碍。

申报会计师认为:基于我们执行的上述核查工作,我们认为,发行人说明的上述案件的涉案争议金额占发行人截至 2026年 6月末归属于母公司股东权益的比例较低,不会对人保集团的日常经营和财务状况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在所有重大方面与我们了解的信息一致;发行人对上述相关案件负债计提充分的说明在所有重大方面与我们在问询回复过程中审核的会计资料及了解的信息一致。


保荐人关于发行人回复的总体意见
对本回复材料中的发行人回复,保荐人均已进行核查,确认并保证其真实、完整、准确。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关于
中国人民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
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2026年 10月

目录
一、《审核问询函》第 1题 关于行政处罚 .................................................................. 4
二、《审核问询函》第 2题 关于诉讼仲裁 .................................................................. 6

致:中国人民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本所接受发行人委托,作为发行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专项法律顾问,根据《证券法》《公司法》《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中国境内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参照《编报规则第 12号》规定的文件格式和内容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已于 2026年 9月 29日出具《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中国人民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之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

根据上交所于 2026年 10月 9日就本次发行出具的《关于中国人民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上证上审(再融资)〔2026〕325号)(以下简称《审核问询函》),本所就《审核问询函》中所载相关法律事项进行补充核查,并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上述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及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补充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金杜在《法律意见书》中发表法律意见的前提和假设,同样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使用的定义与《法律意见书》相同。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为本次发行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申请本次发行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同上报,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相关事项做了进一步核查,并补充了工作底稿,现补充说明并发表意见如下:
一、《审核问询函》第 1题 关于行政处罚
根据申报材料,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分支机构存在被监管部门处罚的情况。

请发行人说明:相关行政处罚是否属于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是否构成本次发行的障碍。
请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缴款凭证等相关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自 2023年 1月 1日至 2026年 6月 30日,人保集团及境内各分支机构被境内监管部门处以单笔金额 10万元(含)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共计 374笔,涉及罚款金额共计 14,565.20万元,另有 1笔被处以停止接受农险新业务的行政处罚。具体情况如下:
1.被中国银保监会/金融监管总局及其派出机构处以罚款 368笔,罚款金额共计 13,451.71万元,另有 1笔被处以停止接受农险新业务的行政处罚。主要处罚事由包括给予投保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利益;未按照规定使用经批准或备案的保险条款或费率;虚构业务套取费用等。

其中 256笔行政处罚不属于《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五条及处罚当时有效的《中国银保监会行政处罚办法》第六十条规定的涉及较大数额的罚款、没收较大数额的违法所得的标准,不属于应当在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中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的行政处罚。根据《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 18号》第二条,该等行政处罚罚款金额较小,不属于重大违法行为。

其中 112笔行政处罚,合计罚款金额为 8,383.60万元。该等行政处罚的处罚依据主要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百七十条等,相关处罚依据未认定为情节严重的情形或相关处罚机关未认定相关行为属于情节严重的情形。根据《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 18号》第二条,该等行政处罚相关处罚依据未认定该行为属于情节严重的情形,不属于重大违法行为。

另有一笔行政处罚系处罚对象被责令停止接受农险新业务一年。从行为性质来看,该处罚系针对发行人境内主要控股子公司下属单一县域支公司的农险新业务作出,处罚对象层级较低,未涉及分公司及以上层级主体;从主观恶性程度来看,该处罚系发行人境内主要控股子公司下属单一县域支公司个别人员违规开展业务所导致的处罚,处罚对象主观恶性程度较低;从社会影响来看,该等违法行为涉及保费收入及赔付金额较低,分别占该子公司当年保险业务收入及赔付支出比例较低。上述处罚不属于《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六)项、《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 18号》第二条规定的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不会对本次发行构成实质性法律障碍,不属于影响本次发行的重大违法行为。

2.被中国人民银行及其派出机构处以罚款 1笔,罚款金额共计 464.00万元。

该笔处罚系处罚机关依据处罚当时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第三十二条作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该笔行政处罚不属于作出较大数额罚款、没收较大数额违法所得、吊销相关许可证、责令停业整顿等重大行政处罚的情形。该笔处罚涉及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系处罚对象开展日常业务经营活动中产生的处罚,主观恶性程度低,未造成严重危害和社会恶劣影响。该等违法行为不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亦不存在欺诈发行、虚假陈述、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的情形,不属于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3.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以罚款 3笔,金额共计 384.31万元,主要处罚事由为实施垄断协议行为,相关处罚机关均未认定相关行为属于情节严重的情形。根据《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 18号》第二条,该等行政处罚相关处罚依据未认定该行为属于情节严重的情形,不属于重大违法行为。

4.被应急管理部门处以罚款 1笔,金额共计 30.00万元,处罚事由为处罚对象在保险事故处理过程中未履行监督管理责任。根据处罚决定书,处罚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给予处罚,系针对一般生产安全事故作出。根据《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 18号》第二条,该项处罚罚款金额较小,且未导致严重环境污染、重大人员伤亡或者社会影响恶劣,不属于重大违法行为。

5.被税务机关处以罚款 1笔,金额共计 235.18万元。该笔处罚系针对被处罚主体未履行扣缴义务的行为,该行为不属于《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偷税,亦不属于逃避追缴欠税、骗税、抗税或虚开发票等情形,处罚决定书亦未认定相关行为属于情节严重的情形。根据《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 18号》第二条,该等行政处罚相关处罚依据未认定该行为属于情节严重的情形,不属于重大违法行为。

经本所律师核查,上述行政处罚涉及的相关事项不属于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不存在《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综上,金杜认为,该等行政处罚不会对本次发行构成实质性法律障碍。


二、《审核问询函》第 2题 关于诉讼仲裁
根据申报材料,截至报告期末,发行人存在多起大额诉讼仲裁尚未了结。

请发行人说明:报告期内公司作为被告或被申请人的未决诉讼或仲裁情况,相关事项是否会对公司日常经营、财务状况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相关预计负债计提是否充分。

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申报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起诉书、裁判文书等法律文书及相关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 2026年 6月 30日,人保集团及境内各分支机构作为被告、被申请人在境内法院、仲裁机构进行的、单笔争议标的(本金)在 4,000万元以上的、尚未了结的重大诉讼、仲裁案件共 42宗,其中 28宗已取得一审判决(一审判决未生效,相关案件正在二审审理中)的案件判决中涉及人保集团的争议金额合计约为143,561.10万元,另外 14宗尚未取得一审判决或一审判决已被撤销的案件的诉讼1
请求中涉及人保集团的争议金额约为 646,933.06万元,分别占发行人截至 2026年 6月末归属于母公司股东权益的比例为 0.42%、1.90%,所占比例较低。前述案件的案由主要为保险合同纠纷,另包括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侵权责任纠纷及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等,均为人保集团正常业务经营过程中所产生的纠纷,不会对人保集团的日常经营和财务状况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不会构成本次发行的实质性法律障碍。

金杜认为,上述案件的涉案争议金额占发行人截至 2026年 6月末归属于母公司股东权益的比例较低,且均为人保集团正常业务经营过程中所产生的纠纷,不会对人保集团的日常经营和财务状况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不会构成本次发行的实质性法律障碍。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

(以下无正文,下接签字盖章页)

1
其中1宗案件诉讼请求涉及人保集团争议金额为655.30万美元,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公布的报告期末银行间外汇市场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约人民币4,463.18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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