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元续科技:(1)有关建议股份于新交所凯利板上市的最新资料;及(2)就新加坡上市根据一般授权配售新股份

时间:2026年10月15日 23:31:43 中财网
原标题:元续科技:(1)有关建议股份于新交所凯利板上市的最新资料;及(2)就新加坡上市根据一般授权配售新股份
香港交易及結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對本公告之內容概不負責, 對其準確性或完整性亦不發表任何聲明,並明確表示概不就因本公告全部或任何部 分內容而產生或因依賴該等內容而引致之任何損失承擔任何責任。METASURFACE TECHNOLOGIES HOLDINGS LIMITED
元續科技控股有限公司
(於開曼群島註冊成立的有限公司)
(股份代號:8637)
(1)有關建議股份於新交所凱利板上市的最新資料;及
(2)就新加坡上市根據一般授權配售新股份
有關建議股份於新交所凱利板上市的最新資料
茲提述(i)本公司日期為二零二六年九月二十八日的海外監管公告,內容有關(其中包括)初步發售文件及建議新加坡上市;(ii)本公司日期為二零二六年九月二十八日的內幕消息公告;及(iii)本公司日期為二零二六年九月二十九日的通函。

於本公告日期,建議新加坡上市已進行至較深入階段,本公司已準備好進行配售事項,此乃新加坡上市的重要部分,而配售股份一經發行將於配售事項完成後在新交所凱利板買賣,惟須待發售文件登記後方告作實。待發售文件所載新加坡上市的條件(包括配售事項的完成)達成後,新加坡上市預期將於二零二六年底前告成。

為促成新加坡上市,本公司建議進行配售事項,以發行及配發將於新交所凱利板上市及買賣的新股份。配售事項及其所涉配售股份的發行與配發的主要條款載於本公告。

配售事項
董事會欣然宣佈,本公司已於二零二六年十月十五日(交易時段後)與配售代理訂立配售授權,當中載列配售事項之主要指示性條款。配售代理已獲委任為本公司之配售代理,以在新加坡促成最多18,000,000股配售股份獲承配人認購。配售事項須符合凱利板規則項下的股權分佈規定,配售股份將按每股配售股份3.53港元的最低配售價(以新加坡元等值計算)配售予不少於200名承配人(彼等及其最終實益擁有人(如適用)均為獨立第三方),惟須受配售授權及發售文件所載的條款及條件規限。配售股份將根據一般授權配發及發行。

本公司將於適當時候就發售文件的登記及最終配售價提供最新資料。

假設本公司的已發行股本於本公告日期至完成日期期間並無變動,配售授權項下的18,000,000股配售股份佔:(a)於本公告日期已發行股份總數(不包括庫存股份)約12.1%;及(b)本公司緊隨於根據配售事項悉數配發及發行新股份完成後經擴大已發行股本(不包括庫存股份)約10.8%。

每股配售股份3.53港元的最低配售價(以新加坡元等值計算)乃參考股份現行市價及股份近期交易表現釐定,並由本公司與配售代理公平磋商。實際配售價將根據現行市況按一般商業條款釐定,誠屬公平合理,並符合本公司與股東的整體利益。僅供說明,最低配售價(以新加坡元等值計算)每股3.53港元較於配售授權日期在香港交易所所報之收市價3.545港元折讓約0.4%;較緊接配售授權日期前連續五個交易日之平均收市價每股3.619港元折讓約2.5%;並符合GEM上市規則第17.42B條的限制,該條文禁止以較基準價格折讓20%或以上的價格發行證券。

假設所有配售股份均按最低配售價獲悉數配售,則配售事項之所得款項總額將約為64.0百萬港元,而配售事項之所得款項淨額(經扣除配售佣金及配售事項之其他開支後)估計約為48.9百萬港元。

本公司將向上市委員會申請批准配售股份上市及買賣。

一般事項
配售事項及新加坡上市須待多項條件達成後方告作實,故其未必會落實。尤其是,新加坡上市的完成須取決於本公司無法控制的因素,包括但不限於現行市場表現及市場認購配售股份的反應。股東於買賣股份時務請審慎行事,如有疑問,應諮詢彼等本身之專業顧問。

有關建議於香港及新加坡雙重主要上市的最新資料
茲提述(i)本公司日期為二零二六年九月二十八日的海外監管公告,內容有關(其中包括)初步發售文件及建議新加坡上市;(ii)本公司日期為二零二六年九月二十八日的內幕消息公告;及(iii)本公司日期為二零二六年九月二十九日的通函。

於本公告日期,建議新加坡上市已進行至較深入階段,本公司已準備好進行配售事項,此乃新加坡上市的重要部分,而配售股份一經發行將於配售事項完成後在新交所凱利板買賣,惟須待發售文件登記後方告作實。待發售文件所載新加坡上市的條件(包括配售事項的完成)達成後,新加坡上市預期將於二零二六年底前告成。

為促成新加坡上市,本公司建議進行配售事項,以發行及配發將於新交所凱利板上市及買賣的新股份。配售事項及其所涉配售股份的發行與配發的主要條款載於本公告。

就新加坡上市根據一般授權配售股份
董事會欣然宣佈,本公司已於二零二六年十月十五日(交易時段後)與配售代理訂立配售授權,當中載列配售事項之主要指示性條款。配售代理已獲委任為本公司之配售代理,以在新加坡促成最多18,000,000股配售股份獲承配人認購。配售事項須符合凱利板規則項下的股權分佈規定,配售股份將按每股配售股份3.53港元的最低配售價(以新加坡元等值計算)配售予不少於200名承配人(彼等及其最終實益擁有人(如適用)均為獨立第三方),惟須受配售授權及發售文件所載的條款及條件規限。

配售股份將根據一般授權配發及發行。

配售價
最低配售價(以新加坡元等值計算)為每股配售股份3.53港元(不包括任何經紀佣金、香港交易所及新交所交易費以及會財局交易徵費)。

僅供說明,最低配售價較於配售授權日期在香港交易所所報之收市價每股3.545港元折讓約0.4%;較緊接配售授權日期前連續五個交易日在香港交易所所報之平均收市價每股3.619港元折讓約2.5%;並符合GEM上市規則第17.42B條的限制,該條文禁止以較基準價格折讓20%或以上的價格發行證券。

每股配售股份3.53港元的最低配售價(以新加坡元等值計算)乃參考股份現行市價及股份近期交易表現釐定,並由本公司與配售代理公平磋商。董事認為,實際配售價將根據現行市況按一般商業條款釐定,誠屬公平合理,並符合本公司與股東的整體利益。

本公司將於適當時候就最終發售文件的登記及實際配售價提供最新資料。

配售佣金
配售代理將向本公司收取相當於配售事項所得款項總額3.5%的配售佣金。應付配售代理的配售佣金乃由本公司與配售代理根據一般商業條款並經參考類似交易的現行佣金費率、配售事項規模後公平磋商釐定,並視乎(其中包括)發售文件登記與否而定。董事認為,應付配售代理的配售佣金誠屬公平合理。

承配人
配售股份將於新加坡配發及發行予不少於200名承配人,彼等為經甄選的專業、機構或其他投資者,而彼等及其最終實益擁有人(如適用)均為獨立第三方。預期於完成後並無任何承配人將成為本公司主要股東。

配售股份數目
假設本公司已發行股本於本公告日期至完成日期期間並無變動,配售授權項下的18,000,000股配售股份將佔:(a)本公司於本公告日期已發行股份總數(不包括庫存股份)約12.1%;及(b)本公司緊隨根據配售事項悉數配發及發行新股份完成後經擴大已發行股本(不包括庫存股份)約10.8%。

配售股份之地位
配售股份於繳足後將與當時其他已發行(及於配售事項完成日期或之前將由本公司發行)的股份在各方面享有同等地位,且不附帶任何留置權、押記及產權負擔,並享有該等股份隨附的一切權利(包括收取於配發日期或之後所宣派、作出或派付的所有股息及其他分派的權利)。

為免生疑問,將初步於新交所凱利板上市及買賣之配售股份在各方面與其他於香港交易所GEM上市及買賣的已發行股份享有同等地位。股份(包括配售股份)持有人應享有股份的同等權利。

配售事項的條件
配售事項須待(其中包括)下列各項條件達成後,方告作實:
(a)發售文件已由新交所(作為代表新加坡金融管理局的代理)於發售文件應由新交所(作為代表新加坡金融管理局的代理)登記的日期或本公司與配售代理根據凱利板規則釐定的其他日期登記;
(b)新交所(作為代表新加坡金融管理局的代理)發出或授予登記通知,且該登記通知於股份在新交所凱利板開始買賣日期或之前並無被撤銷或撤回;
(c) 本公司已遵守並且新交所信納其已遵守新交所於授予登記通知時所施加的所有條件(如有),乃於申請名單截止日期或股份於新交所凱利板開始買賣日期(視情況而定)或之前獲遵守;
(d)於本公司獲准納入新交所凱利板的日期或之前(或本公司、保薦人及配售代理可能同意的其他日期),取得配售協議及有關新加坡上市及配售事項的發售文件,當中所述交易可能需要的相關機關批准,且該等批准並無被撤回或修訂,以及於本公司獲准納入新交所凱利板的日期或之前(或本公司、保薦人及配售代理可能同意的其他日期),完全符合所有相關機關(包括但不限於新交所及香港交易所)授予該等批准所施加或與其有關的所有條件,並獲其信納;(e) 配售代理合理認為,於配售協議日期至股份開始在新交所凱利板買賣之日期期間,本集團的業務、買賣、營運、財務或其他狀況並無發生重大不利變動或任何可能導致重大不利變動的發展,亦無發生任何事件,或發現任何事實,致使配售協議所載任何保證或陳述於股份開始在新交所凱利板買賣日期在任何方面屬不真實、不正確或具誤導性,或導致本公司違反配售協議項下任何責任;(f) 本公司已遵守有關配售事項、本公司獲准納入新交所凱利板、所有現有已發行股份、配售股份、根據二零二四年購股權計劃授出的購股權獲行使時可能發行的股份及根據二零二六年股份獎勵計劃可能發行的股份於新交所凱利板上市及報價以及配售協議及發售文件所擬進行的交易的所有適用法律及法規,且並無任何新法律、法規及指令獲頒佈、公佈及╱或發佈及╱或生效,或發生任何其他類似事宜,而配售代理合理地認為,該等事宜已經或可能對配售事項及股份於新交所凱利板上市產生重大不利影響;
(g)並無在未經配售代理事先批准的情況下公佈、發出、刊發或向投資者交付任何發售文件的修訂或補充文件;
(h)配售協議所載的陳述、保證及承諾於股份開始在凱利板買賣之日期在所有重大方面仍屬真實及準確;及
(i) 有關當局或新加坡任何法院或司法、政府、立法、行政、監管或其他機關或機構(包括但不限於新交所)概無就上市向本公司送達任何停止令或類似命令,且根據配售協議的條文認購、配發或發行及交付股份概無遭到新加坡任何司法、政府、立法、行政、監管或其他機關或機構(包括但不限於有關當局及新交所)所頒佈或發出的任何法規、命令、規則、規例或指令所禁止,亦無遭任何該等機構或當局反對。

倘上述條件未能於最後截止日期或之前或本公司與配售代理書面協定之有關較後日期獲達成及╱或豁免(不可獲豁免之條件(a)、(b)、(c)、(d)、(f)及(i)除外),則配售事項將告終止及配售事項將不會進行,而訂約方於配售授權項下之所有義務及責任將即時終止及終結,且任何一方不得向另一方提出任何申索(惟任何先前違約者除外)。

完成配售事項
待上文所述條件達成(或豁免,視情況而定)後,完成將於完成日期落實。

配發及發行配售股份之一般授權
配售股份將根據股東於股東週年大會上通過的決議案所授予董事的一般授權配發及發行,惟最多限於本公司於股東週年大會日期當時已發行股份數目(不包括任何庫存股份)的20%。根據一般授權,本公司於本公告日期獲授權發行及處理最多29,984,000股股份。於本公告日期,概無根據一般授權已發行及╱或處理股份。因此,配售事項毋須股東進一步批准。

申請配售股份上市
本公司將向上市委員會申請批准配售股份上市及買賣。

終止
倘(a)本公司未能於完成日期交付配售股份,或(b)上文所載任何先決條件未能於最後截止日期獲達成或書面豁免,則配售代理可全權酌情選擇終止配售事項。

配售事項之理由及裨益以及配售事項所得款項用途
假設所有配售股份均按最低配售價獲悉數配售,則配售事項之最低所得款項總額將約為64.0百萬港元,而配售事項之最低所得款項淨額(經扣除配售佣金及配售事項之其他開支後)估計約為48.9百萬港元。

誠如本公司日期為二零二六年九月二十九日之通函所披露,作為策略發展的一部分,本公司一直探索可加強其在東南亞地區的業務佈局的可行方式,以受惠於業務生產基地多元化及把握在該地區進一步發展之機遇。本公司已於二零二六年七月八日就新加坡上市提交正式申請,而新交所於二零二六年九月二十八日批准就建議新加坡上市將予刊發的初步發售文件的呈交。倘新加坡上市得以實現,本公司將在香港交易所GEM及新交所凱利板作雙重上市,此舉將令本公司可於日後有資金需求時,透過新加坡資本市場作為額外的集資平台籌集資金,並促進其證券買賣的流通性。為成功完成於新交所凱利板上市,本公司須(其中包括)促使其股份於新交所凱利板買賣,而該等股份須由不少於200名股東持有。因此,配售事項為達致該目的之一步。董事會認為,配售事項為擴闊本公司股權架構並為本公司業務發展籌集額外資金之良機。

所得款項的各項主要擬定用途之分配載列如下:
將應用的所得
款項百分比
用途
為本集團的業務擴張提供資金,包括購置五軸機床及其他先進
機器及軟件 57.4%
加強質量控制能力 14.4%
一般營運資金 4.6%
上市開支 23.6%
本公司於過去十二個月的股本籌資活動
本公司於緊接本公告日期前過去十二個月內並未進行任何股本籌資活動。

對本公司股權架構之影響
據董事經作出一切合理查詢後所深知、盡悉及確信,本公司(i)於本公告日期;及(ii)緊隨完成後(假設最高數目的配售股份獲得配售,且於本公告日期起至完成期間本公司已發行股本概無變動)的股權架構(不包括庫存股份)載列如下:於本公告日期 緊隨完成後
股份數目 概約百分比 股份數目 概約百分比
拿督斯里蔡先生(附註1) 77,177,814 51.9 77,177,814 46.3
SGP BVI(附註1) 55,022,335 37.0 55,022,335 33.0
蔡太(附註2) 77,177,814 51.9 77,177,814 46.3
Baccini(附註2) 21,123,479 14.2 21,123,479 12.7
——
承配人(附註3) 18,000,000 10.8
其他公眾股東 71,439,186 48.1 71,439,186 42.9
總計 148,617,000 100.0 166,617,000 100.0
附註:
(1) SGP BVI由拿督斯里蔡先生全資擁有,故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拿督斯里蔡先生被視為於SGP BVI持有的55,022,335股股份中擁有權益(不包括任何視作庫存股份的權益)。拿督斯里蔡先生是SGP BVI的唯一董事。蔡太是拿督斯里蔡先生的配偶,故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拿督斯里蔡先生被視為於蔡太透過其受控法團Baccini持有的21,123,479股股份及蔡太直接持有的1,032,000股股份中擁有權益。

(2) Baccini由蔡太全資擁有,故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蔡太被視為於Baccini持有的21,123,479股股份中擁有權益。蔡太是Baccini的唯一董事。拿督斯里蔡先生是蔡太的配偶,故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蔡太被視為於拿督斯里蔡先生透過其受控法團SGP BVI持有的55,022,335股股份中擁有權益(不包括任何視作庫存股份的權益)。蔡太亦作為實益擁有人直接持有1,032,000股股份。

(3) 獨立承配人預期將不少於200名,且概無承配人將成為主要股東,因此,配售股份將由公眾持有,且股份將有足夠公眾持股量。

一般事項
配售事項及新加坡上市須待多項條件達成後方告作實,故其未必會落實。尤其是,新加坡上市的完成須取決於本公司無法控制的因素,包括但不限於現行市場表現及市場認購配售股份的反應。股東於買賣股份時務請審慎行事,如有疑問,應諮詢彼等本身之專業顧問。

釋義
於本公告內,除非文義另有所指,否則下列詞彙具有以下涵義:
「會財局」 指 香港會計及財務匯報局;
「股東週年大會」 指 本公司於二零二六年六月三十日舉行之股東週年大會;「申請名單」 指 配售股份認購申請名單;
「Baccini」 指 Baccini Capital Holdings Limited,一間於英屬處女群島註冊成立的有限公司,由蔡太全資擁有;
「董事會」 指 本公司董事會;
「營業日」 指 香港及新加坡持牌銀行一般開門營業之任何日子(不包括星期六、星期日及公眾假期);
「新交所凱利板」 指 新交所凱利板;
「凱利板規則」 指 新交所上市手冊B節:新交所凱利板規則(經不時修訂、補充或修改);
「本公司」 指 元續科技控股有限公司,一間於開曼群島註冊成立之獲豁免有限公司,其普通股於GEM上市及買賣(股份代
號:08637);
「完成」 指 根據配售協議所載之條款及條件完成配售事項;
「完成日期」 指 配售事項的最後一項有待達成的先決條件獲達成的營業日後的首個營業日,惟不得遲於配售協議所載配售事項
的最後一項先決條件獲達成當日後的下一個營業日後的
10個營業日,或本公司與配售代理可能書面協定並符合
GEM上市規則及凱利板規則的其他時間及╱或日期;
「拿督斯里蔡先生」 指 蔡水理先生,執行董事及本公司行政總裁,其亦為本公司一名控股股東及蔡太的配偶;
「董事」 指 本公司董事;
「GEM」 指 香港交易所GEM;
「GEM上市規則」 指 香港交易所GEM證券上市規則(經不時修訂、修改或以其他方式補充);
「一般授權」 指 股東於股東週年大會上授予董事之一般授權,以配發、發行及處理最多29,984,000股股份(即本公司於二零二六
年六月三十日當時已發行股份數目(不包括任何庫存股
份)的20%);
「本集團」 指 本公司及其附屬公司;
「港元」 指 港元,香港法定貨幣;
「香港交易所」 指 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香港」 指 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
「獨立第三方」 指 就董事作出一切合理查詢後所深知、盡悉及確信,根據GEM上市規則並非本公司的關連人士,且為獨立於本公
司及其關連人士的第三方的任何人士或公司及彼等各自
的最終實益擁有人;
「最後截止日期」 指 二零二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上市委員會」 指 具GEM上市規則所賦予之涵義;
「新加坡金融管理局」指 新加坡金融管理局;
「蔡太」 指 余偉娟女士,執行董事,其亦為本公司一名控股股東及拿督斯里蔡先生的配偶;
「發售文件」 指 本公司將就新加坡上市發佈並由新交所登記的最終發售文件;
「承配人」 指 配售代理或其代理根據配售授權促使認購任何配售股份的任何專業、機構及╱或其他投資者;
「配售事項」 指 配售代理代表本公司根據配售授權及發售文件的條款及條件並在其規限下於新加坡配售配售股份以供其在配售
事項認購;
「配售代理」或 指 UOB Kay Hian Private Limited;
「保薦人」
「配售協議」 指 具初步發售文件所賦予之涵義;
「配售授權」 指 本公司與配售代理就配售事項訂立日期為二零二六年十月十五日的配售授權,其為本公司與配售代理就新加坡
上市訂立日期為二零二五年十二月九日的委聘函之補
充;
「配售價」 指 以新加坡元等值計算,每股配售股份不低於3.53港元;「配售股份」 指 配售事項項下將予配售的18,000,000股新股份;
「初步發售文件」 指 本公司就新加坡上市而發佈並於二零二六年九月二十八日向新交所遞交的日期為二零二六年九月二十八日的初
步發售文件;
「證監會」 指 香港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
「新加坡元」 指 新加坡元,新加坡法定貨幣;
「SGP BVI」 指 SGPCapitalHoldingsLimited,一間於英屬處女群島註冊成立的有限公司,由拿督斯里蔡先生全資擁有,其亦
為本公司一名控股股東;
「新交所」 指 新加坡證券交易所有限公司;
「股份」 指 本公司股本中每股面值0.001港元之普通股;
「股東」 指 股份持有人;
「新加坡」 指 新加坡共和國;
「新加坡上市」 指 股份建議在新交所凱利板上市及報價;
「主要股東」 指 具GEM上市規則所賦予之涵義;及
「%」 指 百分比。

代表董事會
元續科技控股有限公司
行政總裁兼執行董事
蔡水理
謹啟
新加坡,二零二六年十月十五日
於本公告日期,執行董事為拿督斯里蔡水理先生、余偉娟女士及蘇振裕先生;非執行董事為程章金先生;以及獨立非執行董事為陳志強先生、洪勇勝先生及田揚康先生。

本公告的資料乃遵照聯交所GEM上市規則而刊載,旨在提供有關本公司的資料;各董事願就本公告共同及個別地承擔全部責任。各董事在作出一切合理查詢後,確認就其所知及所信,本公告所載資料在各重要方面均屬準確完備,並無誤導或欺詐成分,且並無遺漏任何其他事項,足以令本公告或其所載任何陳述產生誤導。

  中财网
各版头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