莱特光电(688150):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陕西莱特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使用可转债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增资及提供借款以实施募投项目之核查意见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陕西莱特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使用可转债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增资及提供借款 以实施募投项目之核查意见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或“保荐人”)作为陕西莱特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莱特光电”或“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持续督导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莱特光电使用可转债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增资及提供借款以实施募投项目的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 2026年 9月 1日出具的《关于同意陕西莱特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6〕2306号),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5,247,790张,每张面值为人民币 100.00元,按面值发行,期限为 6年。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524,779,000.00元,扣除不含税的发行费用 6,902,112.23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517,876,887.77元。上述募集资金已于 2026年 10月 12日到位,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募集资金的到账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陕西莱特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债券募集资金到位情况验证报告》(中汇会验[2026]14437号)。 公司、蒲城莱特已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与保荐人中信证券及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监管协议,对募集资金采取专户储存管理。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基本情况 根据《陕西莱特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及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陕西莱特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调整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56),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 52,477.90万元(含本数),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募集资金净额 51,787.69万元将用于投入以下项目: 单位:人民币万元
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投项目“蒲城莱特光电新材料生产研发基地建设项目生产车间 1、生产车间 3和生产车间 4项目”及“蒲城莱特生产车间数智化升级改造项目”的实施主体均为公司全资子公司蒲城莱特。为保障募投项目的顺利实施,公司拟使用募集资金 40,000.00万元向蒲城莱特增资以实施募投项目,增资金额全部计入蒲城莱特的资本公积,增资完成后,蒲城莱特注册资本不变。同时,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向蒲城莱特提供不超过人民币 11,787.69万元的借款以实施募投项目。上述增资及借款将根据募投项目的实际需求一次或分次逐步进行,其中借款期限自实际借款之日起至募投项目实施完成之日止,借款利息按照借款实际使用时间结算,借款利率为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蒲城莱特可根据其实际经营情况提前偿还借款或到期续借。本次增资和借款仅用于前述募投项目的实施,不得用作其他用途。公司董事会授权公司管理层全权办理上述增资及借款事项相关手续及后续管理工作。 四、本次增资及借款对象的基本情况
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向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增资及提供借款,系基于募投项目建设的需要,有利于保障募投项目的顺利实施,符合募集资金的使用计划,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况,符合公司的长远规划和发展战略。 本次增资完成后,公司仍持有蒲城莱特 100%的股权,不会改变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公司本次提供借款的对象为公司全资子公司,向其提供借款期间公司对其生产经营活动具有控制权,财务风险可控。本次增资及借款事项不构成关联交易,亦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情形。 六、本次增资及提供借款后募集资金的使用和管理 本次增资及提供借款的募集资金将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公司与实施募投项目的全资子公司蒲城莱特、保荐人、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已分别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对募集资金进行监管。公司将严格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要求规范使用募集资金。公司亦将根据相关事项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七、履行的审议程序 公司于 2026年 10月 19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战略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第四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增资及提供借款以实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 40,000.00万元向蒲城莱特增资及使用募集资金不超过人民币 11,787.69万元向蒲城莱特提供借款以实施募投项目。上述事项在公司董事会审批权限范围内,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八、保荐人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人认为: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蒲城莱特增资及提供借款以实施募投项目事项主要是基于募投项目的建设需要,符合募集资金实施计划,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不会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上述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战略委员会及董事会审议通过,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符合《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综上,保荐人同意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蒲城莱特增资及提供借款以实施募投项目事项。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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