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格尔软件(603232):格尔软件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涉及诉讼

时间:2026年10月23日 18:27:10 中财网
原标题:格尔软件:格尔软件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

证券代码:603232 证券简称:格尔软件 公告编号:2026-054
格尔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案件已受理,尚未开庭。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本公司为多名被告之一。

? 涉案的金额:针对案件一中35名被告,原告诉请金额合计约21,511.53万元;针对案件二中35名被告,原告诉请金额合计约12,497.02万元;针对案件三中42名被告,原告诉请金额合计约3,348.55万元。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截至目前案件尚未正式开庭审理,最终影响需以后续法院判决或执行结果为准。

近日,格尔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格尔软件”)收到上海金融法院关于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兴证券”)、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天健所”)及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康达律所”)就泽达易盛(天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泽达易盛”)因欺诈发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事项引发的追偿权纠纷分别提起诉讼的《民事起诉状》等相关材料,公司被列为多名被告之一。本次诉讼涉及案号分别为:案件一(原告:东兴证券):(2026)沪74民初1250号;案件二(原告:天健所):(2026)沪74民初1251号;案件三(原告:康达律所):(2026)沪74民初1422号。

此前,东兴证券、天健所及康达律所曾就上述事项提起诉讼,后撤诉,详见公司分别于2025年8月12日及2026年8月4日披露的《关于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42)、《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39)。

1.公司本次涉诉案件的原告东兴证券、天健所及康达律所均为泽达易盛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的中介机构。2023年4月,泽达易盛因欺诈发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受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后投资者向泽达易盛、东兴证券、天健所及康达律所等主体发起了诉讼要求赔偿,东兴证券、天健所及康达律所向投资者赔付及向中国证监会缴纳款项后,发起了本轮诉讼,向部分主体追偿其损失。

2.基于寻求双方未来业务互补协同发展的初衷,公司业务人员与泽达易盛等公司于2018年和2020年进行了两个批次的采购、销售业务,在公司自查过程中,认定所涉交易不具有商业实质。上述两笔交易对公司2018-2021年财务报表的财务数据准确性产生较小影响,无需做追溯调整。

3.上海证监局亦对该事项进行了核查,并于2023年5月对公司及相关人员出具了警示函。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上述《警示函》后,高度重视《警示函》中指出的问题,认真总结教训、积极完成整改。一方面,公司切实加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对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学习;另一方面,公司进一步加强公司内控体系建设,提升管理层规范运作意识,强化业务全流程管控和风险识别能力,切实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二、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一)相关方基本信息
诉讼机构:上海金融法院
诉讼机构所在地:中国上海市浦东新区前程路611号
案件一:
原告:东兴证券
被告:含公司在内的38家公司及3名自然人(公司为被告十八)
案件二:
原告:天健所
被告:含公司在内的38家公司及3名自然人(公司为被告十八)
案件三:
原告:康达律所
被告:含公司在内的38家公司及8名自然人(公司为被告十八)
(二)诉讼案件案由
追偿权纠纷。

(三)诉讼请求
案件一(原告:东兴证券)
1.请求判令被告一至被告三十五向原告赔偿因泽达易盛事件原告向投资者偿付投资损失赔偿款、向上海金融法院支付的诉讼费及保全费共11,311.53072万元及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以110,164,305.94元为本金,利息自2023年12月4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以2,416,121.88元为本金,利息自2024年4月30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以10,346.97元为本金,利息自2024年4月29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以524,532.39元为本金,利息自2024年5月15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一至被告三十五向原告赔偿原告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交纳的惩戒性承诺金10,200万元及承诺金的利息(以10,200万元为本金,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自2024年10月23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
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二十九对被告三十五的赔偿责任承担连带责任;被告三十六、被告三十七对被告三十一的赔偿责任承担连带责任;被告三十八对被告二十三的赔偿责任承担连带责任;被告三十九对被告二十七的赔偿责任承担连带责任;
3.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四十、被告四十一向原告支付专项基金出资差额1,122.822087万元;
4.请求法院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案件二(原告:天健所)
1.请求判令被告一至被告三十五向原告赔偿因泽达易盛事件原告向投资者偿付投资损失赔偿款、向上海金融法院支付的诉讼费及保全费共27,746,320.45元及利息2,348,935.08元(以27,746,320.45元为本金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23年12月26日起计算至2026年9月1日),并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承担至实际付款日的利息;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一至被告三十五向原告赔偿原告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交纳的惩戒性承诺金89,811,320.80元及承诺金的利息5,063,636.09元(以89,811,320.80元为本金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24年10月23日起计算至2026年9月1日),并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承担至实际付款日的利息;
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二十九对被告三十五的赔偿责任承担连带责任;被告三十六、被告三十七对被告三十一的赔偿责任承担连带责任;被告三十八对被告二十三的赔偿责任承担连带责任;被告三十九对被告二十七的赔偿责任承担连带责任;
3.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四十、被告四十一向原告支付专项基金出资差额2,814,566.00元;
4.本案诉讼费用由各被告承担。

案件三(原告:康达律所)
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一至被告三十五、被告四十至被告四十六向原告赔偿原告向投资者偿付的投资损失赔偿款人民币17,825,142.43元及赔偿款的利息(以17,825,142.43元为本金,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自2023年12月26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一至被告三十五、被告四十至被告四十六向原告赔偿原告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交纳的款项损失人民币15,660,377.40元及该损失款项的利息(以15,660,377.40元为本金,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自2024年9月3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
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二十九对被告三十五的赔偿责任承担连带责任;被告三十六、被告三十七对被告三十一的赔偿责任承担连带责任;被告三十八对被告二十三的赔偿责任承担连带责任;被告三十九对被告二十七的赔偿责任承担连带责任。

3.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四十、被告四十一向原告支付专项基金出资差额1,769,381.66元。

4.请求法院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各被告承担。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次案件尚未开庭,也未产生有效判决,目前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高度重视上述诉讼,将采取有力措施积极应诉,切实维护公司和股东利益。公司依法合规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四、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或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在过去12个月内发生的累计未达到披露标准的其他诉讼、仲裁案件(不含本次案件)涉案金额约1,529.80万元(其中未结案的涉案金额约563.38万元),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15%,以买卖合同纠纷为主。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除上述诉讼、仲裁案件之外,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特此公告。

格尔软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10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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