雪祺电气(001387):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公司2026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合肥雪祺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关于公司2026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授予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合肥雪祺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及《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合肥雪祺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2026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对公司2026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相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一、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就本次激励计划授予条件是否成就发表的明确意见 经核查,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 (一)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二)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三)根据公司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授权,公司董事会确定的股票期权授权日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中有关授权日的相关规定。 综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股票期权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公司以2026年10月22日为授权日,以9.78元/份的行权价格向符合授予条件的215名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531.07万份。 二、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授权日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 (一)本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与公司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批准的《激励计划(草案)》中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相符。 (二)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 12 、最近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5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四)本次授予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的独立董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综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本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其作为本次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因此,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同意本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 合肥雪祺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2026年10月24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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